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平江县民政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23日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 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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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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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
行政法规 |
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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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填表人:易奇峰 联系电话:189****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