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民政局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021年7月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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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
《民法典》第五章第1098条第2款:收养人应具备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
单位、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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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收养法》修正制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收养人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
公安部门 |
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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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根据《民法典》第五章第1098条第3款:收养人应当具备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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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
《民法典》第五章第1098条第1款: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条件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
计划生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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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 |
申请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需提供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的《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散居孤儿申请程序审批验证孤儿需监护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和证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无人抚养儿童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 |
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
公安机关、医院 |
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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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入证明 |
申请城乡低保需提供收入证明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申请最低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
平江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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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入学证明或 在校证明 |
18岁以上在读生申请低保,需提供入学或在校证明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
平江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
教育部门 (在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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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疾病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 |
申请城乡低保需提供疾病证明或诊断证明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
平江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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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验资报告 |
社团成立登记需提供验资报告 |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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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需提供场所使用权证明 |
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
场所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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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死亡证明 |
申请遗体火化需提供被火化人死亡证明 |
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三章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平江县殡葬服务所 |
社区、村场、医院、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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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户口信息变更证明 |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信息不相符的需要变更户口信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第29条: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材料。 |
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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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婚姻关系证明 |
申请补办结婚证的需婚姻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七章第64条:要求当事人提供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
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 |
户籍所在地村场或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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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人申请再婚的需配偶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第29条: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
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 |
户籍所在地村场或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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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户籍证明 |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未带户口薄的需要户籍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
平江想婚姻登记事务所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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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夫妻关系证明 |
申请补领结婚登记无档案的需夫妻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七章第64条: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 |
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 |
户籍所在地村场或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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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的需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章第30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 |
部队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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