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平江县民政局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县管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包含吊销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登记证书)、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
(二)对县管社会组织作出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行政强制;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存在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由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