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救急难”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平政办发〔2015〕10号 2015年5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全县城乡居民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平江为目标,切实解决群众因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生存危机的问题,进一步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守住特困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促进我县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救急难、托底线、保民生;
(三)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
(四)定期救助与“救急难”救助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一)家庭遭受以外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且致使家庭经济不可承受的家庭;
(二)家庭财产因遭受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达80%以上,且一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较大,直接导致变卖家产,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四)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救助标准
原则上每户0.5-3万元;困难特别大的由各乡镇“救急难”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决定。
五、救助程序
(一)由申请人提出“救急难”救助申请报告;
(二)乡镇社会保障和民政事务管理站进行调查核实,并负责填写《平江县“救急难”救助审批书》;
(三)乡镇“救急难”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集体审批。
六、救助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监管
(一)救助资金的筹措。县民政按当地总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拨付到乡镇,各乡镇财政配套20%或以上,设立“救急难”救助基金。县民政“救急难”资金和乡镇配套资金在每年元月全部拨付到乡镇专户;
(二)救助资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打卡发放,但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审核、审批程序全部完善的前提下灵活发放。各乡镇要对救助对象登记造册,完善发放领取手续,同时要对救助金的发放明细即时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救助资金的监管。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民政主管、县乡(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组成的5人领导小组,集体审批“救急难”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本年度资金结余留转下年,严禁挤占、抵扣和挪作他用,严格实行封闭运行;各乡镇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和民政部门的检查,每年元月在平江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把城乡居民 “救急难”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救急难”救助制度;
(二)各乡镇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救急难”受理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
(三)县财政、民政、人社、卫生、教育、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救急难”的有关政策措施;县监察局每年要对“救急难”资金进行检查;各乡镇社会保障和民政事务管理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扎实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