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节俭、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尚正在形成。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群众办丧治丧缺缺乏必在的条件;有的殡葬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骨灰装棺土葬、乱埋乱葬现象仍然严重,等等。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改革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火化率。从2005年起,全省每年提高火化率5个百分点以上,至2009年,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50%以上。各地火化率要按年度分阶段提出要求。
二是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对沿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城镇建成(规范)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以下简称“三沿六区”)的乱葬坟墓进行专项治理,基本实现三沿六区无坟化,全省治理率在2005年达到30%,2007年达到80%,2008年12月底以前达到90%以上。
三是加强对火化后骨灰的管理。合理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及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使骨灰有地可存。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骨灰装棺再次土葬行为,划入火葬区的县市区(特别是洞庭湖区的县市区)基本杜绝骨灰二次葬的现象。
四是深化葬礼改革。全面推进科学、文明、节俭的悼念仪式,引导群众采取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如树葬、草地葬以及骨灰抛工抛撒等骨灰安葬形式。
五是加快殡葬设施建设。14个市州和人口在50万以上或交通要道的县市区在今后的5年内要新建或改(扩)建火化殡仪馆,完善殡葬设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推进殡葬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殡葬改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
各有关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深化殡葬改革各项工作。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事件,定期通报殡葬改革情况。凡临街搭棚治丧的,在公共场所举行治丧活动、影响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在出殡途中抛撒冥币纸钱或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城管部门要坚决制止;对违规土葬提供棺木、交通工具、土地的,林业、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经营殡葬用品,虚假宣传,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传销、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殡仪服务的乱收费行为;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坚决打击;卫生部门要与殡葬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氛围;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规的党员和机关公务人员,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辖区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殡葬信息。
三、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各地要按照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平原、后山区,先试点、后普及的原则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要以地形、行政区划、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为依据,适度调整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分类划定火葬实行区、火葬推行区和土葬改革区,做到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稳步推进。各地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对火化的对象、治丧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安葬、奖惩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殡葬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各地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安排一定的殡葬改革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特殊困难群众的殡葬改革补贴。积极探索民间资本进入殡葬行业的途径和办法。
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报道先进典型,教育干部群众,使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干部群众支持殡葬改革工作的自觉性。
各地由民政部门牵头,定期对殡葬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把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的条件之一,倡导改革殡葬陋习,树立文明新风。
各地要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办事、文明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搞好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殡葬协会组织,充分发挥殡葬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