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发〔2017〕27号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16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社会组织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6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都必须进行年度检查。各社会团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到“平江县民政网”(网址:http://www.pingjiang.gov.cn/pjx/9/10/159/382/default.htm)下载2016年度《平江县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平江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进行填写,并按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来我局办理年检及换证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要初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今年年检时进行全面换发社会团体证书,请各社会组织持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公章、银行开户账号,于12月30日前到我局审定。逾期不再办理换发证书。
三、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应提供2016年度财务决算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年度检查时,应提供2016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各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关于开展党建工作文件精神,在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中认真上报本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包括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本年度重大活动未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2、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未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的规定的;
3、本年度变更事项未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时间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
4、2015年度年检不合格、未及时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5、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的;
6、本年度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有关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凡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平江县民政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