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平江县民政资金内部审计
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农林场、平江工业园社会保障和民政事务管理站,光荣院,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我局对《平江县民政资金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
平江县民政资金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加强领导,建立内审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平江县民政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机关、人事、社会救助、优抚、社会事务、救灾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为成员。下设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主管机关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社会救助局、优抚股、救灾股、社会事务股、政工室、财会股、内审室负责人为工作人员。建立内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内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完善局属单位、光荣院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在继续实行局属单位、光荣院负责人“离任必审”的基础上,实行“先审后离”。对任期届满三年的局属单位、光荣院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建立完善乡镇民政专项资金年审、离任审计、备案报告、重大事项跟踪审计制度
1、乡镇民政经费年审制度。每年的3月至7月,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内审室具体负责,抽调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组,对乡镇民政专项资金进行年度审计。在对乡镇民政专项资金审计的过程中,要将敬老院的财务收支审计列入重点项目。
2、社会保障和民政事务管理站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社会保障和民政事务管理站站长、财务人员离任时,须经审计,处理好相关问题后才能进行工作交接。
3、民政资金发放备案报告制度。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湘民办发[2007]52号)文件规定,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及时将民政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报县民政局内审室和相关业务股室备案。
4、重大事项跟踪审计制度。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敬老院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跟踪审计制度,由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局纪检、监察牵头,内审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强化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1、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由审计工作组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请内审联席会议研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由审计工作组予以暂时封存,并报请内审联席会议研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虚报冒领民政资金的,由审计工作组督促整改到位;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到位的,经内审联席会议研究,可作出暂停拨付民政资金、收缴违规违纪资金、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等处理处罚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意见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暂停拨付民政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未按规定及时将民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备案报告的乡镇社会保障和民政事务管理站,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内累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暂停拨付民政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职责,严格落实
审计工作组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内部审计工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社会救助局、优抚股、救灾股、社会事务股、政工室、财会股等相关股室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各乡镇社会保障和民政事务管理站、光荣院、局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认真执行审计决定、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江县民政资金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平民发[201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