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PC塑料回收破碎分拣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完成设备安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平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2日对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PC塑料和回收破碎分拣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事实;
3.证据名称: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投入费用清单;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PC塑料和回收破碎分拣项目的投资金额。
4.证据名称:原闽湘石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相关资料(现场照片、租赁合同等);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平江县禾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PC塑料回收破碎分拣项目生产车间与原闽湘石业有限公司厂房的租赁关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不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