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24-2223503
  •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2024-07-19 09:03:55.0
  • 公开日期:2024-07-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岳环罚决字〔2024〕3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法制股 2024-07-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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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江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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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江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交办线索平江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有 矿涌水产生,废水处理设施加药系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废水 沉淀池搅拌机未运行,废水沉淀池未加药,废水未经处理外排,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水处理设备巡查记录表、照片、环评 批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组织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项目尚在基建期且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矿涌水量较小,申请免于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情形,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31号)、《送达回证》、2024 年6月25日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 版》表5-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