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5-14
  • 索 引 号:20/2024-2225819
  •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2024-08-13 11:31:08.0
  • 公开日期:2024-08-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岳环平不罚决字〔2024〕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法制股 2024-08-1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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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恒鑫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法定代表人:****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执法人员现 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于2020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9月建设 完成;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 2021年11月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产品购销合同、销售付款明细、 投资清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

  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岳环平不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 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 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鉴于你公司项目主体设施已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  [2019]42号)第十三条第3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   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