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5-14
  • 索 引 号:20/2024-2225357
  •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2024-09-02 09:22:27.0
  • 公开日期:2024-09-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岳环罚决字〔2024〕5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法制股 2024-09-0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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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众想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

  湖南众想丰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 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现场检查, 发现你公司沙石加工项目未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于2023年3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2]33 号)、产品销售表、电费明细、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 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称公司 已停工整改并积极办理环评手续,申请从轻或免于处罚。鉴于 你公司自行停产并积极整改,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讨 论决定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59号)、《送达回证》等为 证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 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 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

  版)》表2-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 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