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正东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岳阳市
2024年3月19日平江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 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23年12月15日擅自开工建设; 未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于2024年1月擅自投 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生产设备采购清单、砂石购销合同、 砂石销售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 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 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 定。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罚。 鉴于你公司已自行拆除机械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办 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 三条第3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 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 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