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5-14
  • 索 引 号:20/2024-2224157
  •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2024-06-14 11:24:17.0
  • 公开日期:2024-06-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岳环不罚决字〔2024〕8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法制股 2024-06-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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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正东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岳阳市

  2024年3月19日平江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 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23年12月15日擅自开工建设; 未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于2024年1月擅自投 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生产设备采购清单、砂石购销合同、 砂石销售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 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 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  定。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罚。  鉴于你公司已自行拆除机械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办  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  三条第3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  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  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