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鸿一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
2024年5月7日,平江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你公司食品加工(面制品)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 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 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之规定。
经案审会研究,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 单(第一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