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5-14
  • 索 引 号:20/2024-2223507
  •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2024-06-14 09:08:28.0
  • 公开日期:2024-06-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岳环罚决字〔2024〕1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法制股 2024-06-1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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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江县巨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法定代表人:

  住所:

  平江县巨源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交办线索,平江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 水处理设施加药管道破裂,未及时投放药剂导致矿涌水及渗 滤液等废水未经处理外排,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水处理站配药记录、照片、环评 批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 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你公司于5月9日向我局陈述申辩申请免于处罚。鉴于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你公司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16号)及《送达回证》 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 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 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 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 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 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 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