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4-10365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3-25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4-03-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12—2013年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来源:交警大队 2014-03-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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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平江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2—2013年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以及主要绩效情况,本着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本报告。

一、2012—2013年平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基本状况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化解社会矛盾、分担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社会风险而依法设立的一项配套性法律制度。它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我县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一是省财政从上一年度全省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比例的下拨分配;二是县财政的预算和下拨;三是追偿等其它来源。2012—2013年实际到位资金355.5万元。其中,省财政127万元,县财政201万元,追偿27.5万元。

3、管理和使用。为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保证基金安全运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关。①在实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中,县财政设立基金收集和支出二个专用帐户,将基金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畴。②坚持规范办事程序和审查制度,保障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得当。规定: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受害人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提出申请,经交警初审后领取并填写“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由专帐管理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垫付伤亡人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③在使用过程中,注重从实际工作出发,尊重办案人员和基层单位意见。救助垫付2万元以下的,由办案单位民警提出意见,大队分管事故的领导审核,主管财经的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4、主要绩效评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是一种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社会救助,其效益主要是作为交强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2012—2013年,我县共发生交通事故1.1万起,其中重大死亡事故264起,造成278人死亡,共垫付丧葬、抢救费用307万元,使242人次死伤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近两年,全县没有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严重交通堵塞事件和涉法涉路群体性事件,为维护平江的社会大局稳定,为和谐平江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效益。

二、目前救助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规定的救助范围与实际的救助对象存在一定矛盾。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全部未投保交强险或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所有对象,而实际救助的对象因受每年基金额度限制,不得不严格控制在5%左右的范围。致使部分应得到救助的对象因基金不足而无法得到救助。

2、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车辆、驾驶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成倍增加,事故损失赔偿大幅提高,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维稳成本增大,仅靠车主、驾驶人的微薄捐款、上级及本级财政的现有安排,对大量需要救助的交通事故而言,仅是杯水车薪,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财政加大对救助基金的征集力度,使因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应得到救助的对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让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平江的社会大局稳定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