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交警系统服务经济发展
服务人民群众十八条措施
一、坚持交通管理人性化执法。对当场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交通民警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教育放行。
二、严格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无法确定驾驶人的不予记分。
三、规范交通违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小型汽车超速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四、设置交通违法滞纳金上限。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收取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本金。
五、打击机动车套牌违法行为。开展打击机动车套牌违法专项行动,维护车主合法权益。对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系他人套牌产生的,予以消除。
六、建立交通违法异地处理机制。对省内高速公路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人可就近选择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2009年6月底以前,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方便群众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八、改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撤销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危险化学品运输禁区,允许危险化学运输车辆依法持证通行。
九、开展车管业务网上服务。在“平安在线”网站提供车驾管理业务表格下载、科目一模拟考证和机动车临界报废、定期检验、驾驶证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等告知信息的查询服务。
十、简化体检证明递交程序。驾驶人可自主选择县级或部队同团级以上医际进行体检。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代驾驶人提交体检证明。
十一、拓宽车管业务服务渠道。申请驾驶证、行驶证换证、补证和国产小型汽车登记可到具备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申请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可到具备条件的乡镇交警中队办理;将机动车登记业务向具备条件的机动车销售网点延伸。
十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证。严格考试纪律,严查贿考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成绩不及格的,经申请当天可免费补考一次。
十三、扩大机动车选号范围。申请机动车登记,可以自编自选号牌号码;通过计算机拍号的,实行10选1。
十四、提高车管所办事效率。车管所推行“一窗式”服务,实行资料手续内部传递,手续齐全的一次办结。市、州、县车管所积极推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朝九晚五”工作制。
十五、建立值日警官制度。在车驾管业务大厅、机动车驾驶考场设置“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
十六、实行交警警务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除涉及警务秘密的信息外,重大工作部署、工作信息和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七、优化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提示、限速、禁鸣标志,施划斑马线和停车泊位。在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时段内,安排交通民警在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
十八、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建立交通状况、交通事故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路况和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