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九项措施
一、推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
二、推进驾驶人考试智能监控和评判;
三、推进利用互联网和电话办理业务;
四、实行汽车品牌专卖店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
五、推动交通管理服务站点建设;
六、推进省内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
七、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八、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九、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
三、严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严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
五、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校、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严禁违反规定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
七、严禁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
八、严禁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
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定机动车检测、体检、照相或者推销产品。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聘用人员违反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