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9/2022-1996421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2022-10-14 10:03:18.0
- 公开日期:2022-10-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2-10-14 10:03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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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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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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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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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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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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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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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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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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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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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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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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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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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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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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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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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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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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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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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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