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9/2023-2053368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2023-04-01 15:14:50.0
  • 公开日期:2023-04-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3-04-01 15:14
| | |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开具单位

事项类型

1

消防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消防部门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

环评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环保部门

3

营业执照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