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3-2037017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23-02-17 14:54:29.0
  • 公开日期:2023-02-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平政办函〔2023〕2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2-1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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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现将调整后的《平江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衔接、协调工作。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平江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委副书记、县长 彭方建

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适时

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统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项目、国防动员、人民武装、接待、档案、保密、地方志、老干、国有集体企业、文明创建、省市实事、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金融、保险、证券、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平江调查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天岳投资集团、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汇丰村镇银行、湖南银行、长沙银行、国寿寿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武部、总工会。

县委常委、副县长 仇文娟

负责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管理、地方海事、城市客运市场、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供电、通信、无线电管理、民营经济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平江县委员会、国网平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医药总公司。

联系工商联、妇联、侨联。

县委常委、副县长 赵有杰(挂职)

协助分管乡村振兴、财政、税务、金融、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数字政府、汨罗江综合治理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委常委、副县长 裴崛中(挂职)

协助分管乡村振兴、财政、税务、医疗保障、教育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医疗保障局。

副县长 夏 海

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土地房屋征收、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黄金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文明创建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投服务中心、石牛寨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幕阜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副县长 尹佑祥

负责农业农村、畜牧水产农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水利、防汛抗旱、供水、河道管理、气象、水文、供销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水利局、自来水公司、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供销联社、园艺示范中心、水力发电公司、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

联系团县委。

副县长 李三军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旅游、体育、文化、广电、融媒体、民宗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融媒体中心、福寿山-汨罗江国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新华书店。

联系文联、红十字会、计生协会。

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 吴曙光

负责公安、交警、司法、信访、退役军人事务、维稳、禁毒方面工作;协助管理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交警大队。

联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武警中队。

副县长 阳 郑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检验检测、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管理、物流、烟草、石油、邮政、盐务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粮食局、民政局、检验检测中心、邮政局、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盐业公司。

联系残联。

副县长 朱 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服务(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数字政府、住房公积金方面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科协。

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新年

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协助管理经济研究、督查督办、接待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