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1-1887253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21-11-12 11:32:25.0
  • 公开日期:2021-11-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2021-11-1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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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平江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制订好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制定相应工作责任清单,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平江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

工作责任清单

一、平江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1.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推动全县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2.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县直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5.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6.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二、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职责。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应当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推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3.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

4.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源发性食品安全风险。

6.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8.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县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职责。县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1.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数量不低于每千人4批次的标准,加强基础设施、检验仪器设备、执法装备配置的投入保障。

2.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农业农村和畜牧水产农机部门开展种植和养殖行业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推进农业生产畜禽和水产品养殖标准化,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推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食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诚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实施良好生产经营规范,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4.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组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督促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自来水、学校饮用水、农村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在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调查和医疗救治。

5.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参与和环境污染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6.分管商务粮食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粮食相关部门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

7.分管林业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林业部门加强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含产地环境)的安全管理。

8.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区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加强工地食堂管理。

9.分管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工作的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分别组织、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养老机构、旅游景区、车站等分管行业或领域的食品安全,定期组织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调研和检查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10.分管公安、司法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公安、司法机关落实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

11.县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商贸流通、科技创新、法规标准、经费保障、信用追溯等方面加强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