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扶贫特色产业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2日
平江县扶贫特色产业财政风险补偿金
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金融精准扶贫规划(2016-2020)年》《岳阳市金融精准扶贫示范区创建方案》《平江县创建省级金融精准扶贫示范县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动我县特色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助力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如期脱贫,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相关政策精神,以农业特色产业为重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按照“政府主导,人行牵头、部门协调、产业带动、精准投入、互利共赢”的总体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扶贫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挖掘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政策潜力,强化与扶贫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做好特色产业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与扶贫产业精准对接的长效机制,发展全县特色产业,带动贫困人口脱贫。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产业扶持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发挥扶贫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围绕高山有机茶、油茶、水果、粮食、药材种植,畜禽养殖,熟食、休闲农庄、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丰富产业内容,延长产业链条,扩大产业规模,着力打造我县特色产业。
第四条 信用贷款优先原则。对经营管理好、信誉良好、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自愿公平原则。开展扶贫信用贷款工作要充分尊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愿,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贷款;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龙头带动原则。通过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形成一批支撑县域经济、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致富的产业化企业,达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目的。
第三章 扶贫特色产业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资金性质。风险补偿金是指为推动全县特色产业发展,对参与扶贫的新型农业合作主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和生产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资金组成。由县财政从涉农整合资金中统筹设立扶贫特色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资金规模。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1500万元,首期拨入资金200万元,7月27日前到位,然后可根据贷款投放进度分期拨入,集中存放。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额度超过年度初始规模存量的,按实从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以后每年根据当年贷款实际放贷量,按照1:10的比率实行弹性增长机制,及时扩充风险补偿金规模。风险补偿金只能用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和生产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不能随意挪用。
第十条 资金管理。
1.设立专户。由县财政在农商银行开立扶贫特色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核算风险补偿金的余额、利息收入、损失补偿等;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局牵头进行管理、运作,实行封闭运行,
2.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扶贫特色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风险补偿金利息收入由存放银行在结息后自动存入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一条 风险申报鉴定。
1.当贷款出现损失时,各承办银行、贷款主体要及时进行申报,时间不超过七天。
2.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扶贫办、金融办、审计局、各参与银行、或者相关专家组成风险鉴定机构,根据贷款主体提出的遇险申请,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补偿范围、时间及标准。
1.无抵押担保的承贷企业,贷款发放时,贷款本金的10%以风险保证金形式存放贷款银行。如果贷款发生风险,除风险保证金10%外,承办银行承担贷款本金的40%,扶贫特色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的50%。有担保抵押物的承贷企业,不需要再向银行存放贷款10%的风险保证金,当贷款发生风险时,不需动用风险补偿金分担风险。
2.风险补偿范围:
依照法律程序宣布破产的企业;
发生不可抗力风险,无收入来源的项目;
通过县财政局、扶贫办会商认定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补偿的。
3、风险补偿金拨付申请时间每年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为次年元月1日至20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补偿程序。
1.风险补偿金申报。当贷款主体出现贷款风险损失时,各承办银行应在风险发生的次年1月10日前做好风险补偿的申报工作,逐个项目填报风险损失申报表。
2.风险补偿金申报表需经县扶贫办、金融办、财政局逐个项目签署意见,然后由县财政局在风险发生次年1月20日前统一收集汇总,编制贷款风险损失汇总表,报县领导审批。
3.财政局根据县主管领导审批结果,将风险补偿金从专户拨付至各承贷银行。
4.各承贷银行完成帐务处理手续。
第四章 财政贴息
第十四条 由平江县农发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汇丰村镇银行、人保财险组成金融精准扶贫产业贷款承贷主体。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
1.对象。经行业部门遴选,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同意的全县参与扶贫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主体,即列入名录清单内的经营主体。
2.认定。根据承办银行出具贷款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由县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旅发委、扶贫办、人民银行、金融办、承办银行对参与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清单内容包括参与主体、基本经营情况、带动贫困人口情况以及金融服务等内容进行共同认定。对认定的对象按贷款期限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主体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也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主体包括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金额原则上每带领一个贫困农户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一年,对于用途为大型农机具购置、农田水利建设等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回收期较长的,根据生产周期决定贷款期限。贷款担保可采用房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担保、具备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法人保证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担保等方式。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及贴息。
1.利率
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30%。
2.贴息
实行财政贴息。指承办银行针对特色产业发放的、用来发展产业和生产项目的精准扶贫贷款,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负责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按每带动一户贷款农户贷款10万元计算。
贴息标准为: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计算。
贴息时间为:最长不超过2年。
贴息对象为:承贷经济组织。
贴息程序为:每一个经济组织(企业)在贷款时必须对带动的农户户数作出承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少于4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少于8户,需收集贫困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填报登记表格。
贫困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表需经各乡镇扶贫办盖章证明。
每一个经济组织(企业)每年必须保证所带动的贫困农户收入在6000元以上。农户收入形式可以通过企业务工、流转土地收入、订购贫困农户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帮扶形式。
贴息申报时间为该经济组织帮扶周期满一年,付清本金与利息,经贫困农户确认后,已按文件要求完成对贫困户的帮扶。再由各经济组织填报申报表,报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给县人民政府批准,再拨付贴息资金。
贴息的前提条件是各经济组织(企业)必须完成贷款时承诺的扶贫户数才能申报贴息。2018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时已经发放了特色扶贫产业贷款而没有作出承诺的经济组织可以补充申报承诺,补充承诺视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