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DR-2018-00007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伍市、向家境内开展石材
开采加工秩序专项整治的
通 告
平政告〔2018〕6号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开采、加工石材行为,彻底整治石材开采、加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伍市、向家范围内对饰面用花岗岩矿的开采、加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伍市、向家境内所有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饰面用花岗岩石材开采、加工场点,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非法开采、加工经营活动,并自动拆除在非法采矿及非法生产加工区域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开采、加工设备。
二、证照齐全但不符合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的饰面用花岗岩石材开采、加工场点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及加工经营活动。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及生产加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依法没收采出(或加工)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其专门用于开采、加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非法开采加工造成环境破坏、水土流失、耕地损毁等严重后果,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饰面用花岗岩矿开采及加工经营活动,经查实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专项整治行动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七、对在饰面用花岗岩开采、加工秩序整治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执法执纪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