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DR—2018—00005
平政发〔2018〕3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防范债务风险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政府性债务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控政府性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量,实行终身问责,倒查责任。为树牢新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切实抓好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防范债务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举借融资机制
(一)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原则上不新增政府性债务,并逐步降低政府性债务存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村级,下同)、县直各单位必须摒弃单纯依靠政府举债推动发展的观念,积极探索控制债务与促进发展“双赢”路径。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融资担保,严禁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变相为政府举债,存在上述情况的,借款单位要与债权单位平等协商,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函〔2017〕152号)文件的要求,逐笔清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认真整改。整改到位后,将清理出来的县人民政府及财政等部门出具的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担保函件交回原出具单位。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四)符合国家融资政策的棚户区改造、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融资必须从严控制,发改、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把立项、投融资规模等关口。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坚持实行滚动开发,做到边开发土地、边回笼资金,逐步压减融资额度。
(五)举借专项债务实施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时,应认真开展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投融资规模,科学分析项目收益和运行成本,确保项目收益能够偿还专项债务本息,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二、强力推进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积极偿还
(一)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融资平台债务进行“全口径,全范围,全覆盖”的清理和甄别,确保清理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猜报瞒报、虚报漏报,从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签字人对报送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负责、终身负责。
(二)各举债单位,要千方百计组织自有资金、通过增收节支筹措资金、项目收入等资金,积极清偿,减少存量债务余额。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行为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应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应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未经政府采购程序,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二)严格按规定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行为。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以及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实施。严格依法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行“五优先”:即凡财政部要求应用PPP模式的项目优先、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项目优先、预期收益高与现金流强的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建设与运营密不可分的项目优先、已纳入国家和省PPP示范库的项目优先。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部门依法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改部门方可立项。
(二)严格按立项批复的投资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项目概预算外的投资不得纳入项目实施范畴,财政部门不得对其进行投资评审与结算,审计部门不得予以审计确认。确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管理程序报批。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发改部门核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外,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方式。
(四)严格执行项目建设预结算评审程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经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工程结算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应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五、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管理
(一)平台公司实施政府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取得政府书面授权,政府书面授权应明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重大事项。没有收益的公益类项目,平台公司负责按授权组织实施;有一定收益的公益类项目,平台公司根据授权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平台公司不得擅自举债,新增政府性债务。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平台公司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计部门应对平台公司承建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遵循立项启动、建成退出、凡支必审的基本原则。
(三)平台公司自主经营项目应严格遵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其项目投资计划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政府审定,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四)平台公司自主经营项目资金账户上不得直接列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确需支出的,应按相关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平台公司作为国有出资企业,其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收入,应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六、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
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财政、发改、审计、国资、人行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全面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对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实行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