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函〔2018〕33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贯彻实施中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新修订的《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规范有序核发残疾人证,提高办证服务水平,防止出现各类非正常办证情况,特制定《平江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水平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省、县《实施细则》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广泛宣传《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有关内容,提高《管理办法》和省、县《实施细则》以及残疾分类与分级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得到严格实施。
二、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县实施细则》立足我县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对《管理办法》和《省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乡镇、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省、县《实施细则》的程序和标准,指导、管理残疾评定和扎实做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三、强化部门合力,抓好监督管理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是县残联、卫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的责任。新《管理办法》和省、县《实施细则》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县卫计局和第一人民医院要切实加强残疾评定工作的业务培训,加强对评定医生的法制教育和作风教育,以优良的作风、精湛的业务为申请人出具专业、客观的评定结论,从源头上保证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同时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证的监督、复核与注销等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发挥经费保障作用,及时将我县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残疾人证正常核发和监管提供坚实的经费保障。对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出现的问题,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共同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人情证”等问题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的严肃性。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平江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根据我县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县残疾评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共同指定为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应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县第一人民医院应当将残疾评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应尽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应当将残疾评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应尽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制定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
县第一人民医院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机构,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医师为残疾评定成员。县卫计局、县第一人民医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残疾类别等级鉴定程序和内容、评定医师责任、纪律要求和保障评定结果科学性制定出台详细规则。县第一人民医院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对服务态度差、乱收费、不按国家标准评定残疾等违规违纪行为,由县卫计局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并调离残疾评定岗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残联和县卫计局共同成立平江县残疾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县第一人民医院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并请省市专家组成员对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所在村(社区)介绍信和 3 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乡镇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 确认申请材料真实后在评定表与申请人照片间加盖乡镇残联公章予以受理。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县第一人民医院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签字后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审核、批准。申请人在县第一人民医院评定残疾类别和等级结束后应将办证申请材料、残疾评定表、办证鉴定佐证材料交县第一人民医院残疾等级评定中心,县第一人民医院统一收集后二天内移交县残疾办证处。
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县残联将公示花名册下发到乡镇,乡镇残联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由县残联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残联应将已公示的证明材料上报县残联办证处存档。
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栏内加盖残联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残联将申请人的残疾证发放到申请人所在乡镇,由申请人到乡镇残联领取。县残联负责将申请表、评定表、鉴定佐证材料、公示结果等原始材料存档,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六条 乡镇残联担负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公示、发放等工作,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服务。县残联、乡镇要加强对乡镇残联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除《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和本细则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鼓励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对家庭贫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乡镇残联向县残联书面申请,县残联与县第一人民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便民服务。
第八条 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监督管理。
在县政府残工委的主导下,建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计、纪委、财政、残联及第一人民医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残联。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工作。县残联设立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与电子邮箱,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处理和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县卫计局、县残联报由县财政解决。
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必要工作经费由县残联核算,报县财政核定后纳入预算解决。
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纳入预算解决。
第十条 本细则由县残联、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4.评残公示(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