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黄金河国家湿地公园全面开展
“十禁”整治行动的通告
平政告〔2017〕8号
为促进黄金河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加强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黄金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全面开展禁伐、禁采、禁挖、禁渔、禁猎、禁建、禁葬、禁排、禁养、禁止野外用火等“十禁”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整治期限为5年。
二、整治范围。黄金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主要为湿地公园周边第一道山脊线内区域及所有入库溪流全流程及两岸,面积4.74万亩。其四至界线为:
东:关上村—石田村豪猪埚—大黄村沿线山脊分水;
南:金星村猫公石—打汤尖—横岭—金福村牛角埚—下括洞—打锣尖—斗角尖—黄湘村—茶塅村沿线山脊分水;
西:长寿镇洲上村山脊分水;
北:金福村铁门站—庙咀坑—高流坑—冷水坑—金塘村—原南桥乡清坪村—石堰村沿线山脊分水。
三、整治内容。严禁在上述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放牧,或者砍柴、采挖草药,挖取树蔸,以及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三)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四)网鱼、钓鱼、炸鱼、电鱼、毒鱼;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建房等乱搭乱建行为(经审批修建必须的保护设施除外);
(七)葬坟;
(八)向湿地排放污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
(九)规模养殖猪、牛、羊、鸭、鸡等禽畜;
(十)在公园野外用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十禁”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十禁”的违法行为,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671170)。
五、对在上述区域内违反“十禁”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