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函〔2017〕160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未登记或擅助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调查
认定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未登记或擅助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处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
调查认定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建(构)筑物的调查认定处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构)筑物是指未依法取得产权登记权证的建(构)筑物;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是指改变登记用途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县征收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办、住建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征收办负责对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进行调查摸底,按县人民政府授权要求,组织开展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的土地权属情况和权利状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三)县规划办负责对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的规划许可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四)县住建局负责对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的报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五)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卫计局、文广新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核实征收范围房屋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未登记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依据下列材料进行认定: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二)1990年4月1日前国土清查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1990年4月1日前的航拍图和国土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构)筑物。
上述(一)、(二)、(三)、(四)项依据材料均可提供的,遵从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原则,选择较大的面积进行认定;上述依据材料无一具备的,应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未登记建(构)筑物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征收办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组织调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和建(构)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航拍图及土地清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国土、规划、住建、法制、监察、指挥部等部门单位在收到县征收办移送的未登记建(构)筑物认定的书面工作联系函及案卷资料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专业意见。县征收办移送的案卷事实不清、资料不齐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征收办补充调查,县征收办根据各相关部门的专业意见,组织联席会议,形成未登记建(构)筑物合法性综合认定意见。
(三)公示。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构)筑物合法性综合认定意见由县征收办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用地情况、房屋位置、建设人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综合认定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七条 未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一)住改非的认定与处理规定:
1.住改非的认定必须是经营证照和经营设施齐全。
2.住改非的处理规定:
(1)住改非面积和居住面积统一按住宅性质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2)住改非面积只增加经营性补偿。
①正临街面一楼住改非经营性补偿:
(参照临近商业主体单价-住宅评估单价)×住改非面积;
②其他楼层和非临街面住改非经营性补偿:
按照每月(1000元+8元/㎡×住改非面积)的标准计算,补偿6个月。
(二)加建部分的认定与处理规定:
1.加建部分的认定必须是纳入规划管理前,房屋产权人在国土批准用地范围自行加建的建(构)筑物,且国土部门未认定违章的建(构)筑物。
2.加建部分的处理规定
(1)住宅加建部分按住宅性质评估,按200元/㎡扣减报批报建、权证办理等税费,加建面积和原房屋面积统一按住宅性质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2)加建部分认定为住宅且在经营的,增加经营性补偿,参照住宅主体价值评估,按200/㎡扣减报批报建、权证办理等税费:
①加建面积和原房屋面积统一按住宅性质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②加建面积只增加经营性补偿。正临街面一楼加建部分经营性补偿:(参照临近商业主体单价-住宅评估单价)×加建部分面积。其他楼层和非临街面加建部分经营性补偿:按照每月(1000元+8元/㎡×住改非面积)的标准计算,补偿6个月。
(三)搭建部分的认定与处理规定:
1.搭建部分的认定必须是纳入规划管理前,房屋产权人在国土批准用地范围外自行搭建的建(构)筑物,且国土部门未认定违章的建(构)筑物。
2.搭建部分的处理规定:
按重置成本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四)地下室、架空层及车库处理原则:
地下室、架空层及车库按重置成本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五)临时建筑的处理原则:
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以内的按残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六)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
国土、规划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