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函〔2017〕9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
饮用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饮用水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平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饮用水
管 理 制 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学生的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各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员,落实岗位职责。
二、使用自来水或乡镇水厂供水的学校应向供水单位索取卫生许可证和水质检测报告,供水单位未能提供的,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已接通自来水或乡镇水厂的必须使用自来水或乡镇水厂供水,杜绝自来水与自备水源共管或碰通。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应经县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供水前应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
四、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防止牛羊践踏和人为生产生活污染,水源地要设立禁止标志。
(一)使用地下水的水井周围半径30米以内不得有污染源(包括渗坑、厕所、畜圈、垃圾围及工业“三废”),水井周边进行硬化,加高井口(高于地面20公分以上)、加封井盖、防止山洪漫灌和虫鼠进入。二次供水蓄水池、水塔加盖、加锁,留透气管密封,溢水口加设网罩。
(二)使用地表水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有有毒污染源;取水点半径100米内严禁捕捞和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由当地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
(三)对水源地实行半月巡查制度,有巡查记录。
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四大项检测每月一次,由县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各学校按要求实施自行检测,县疾控中心组织随机抽检。全分析检测每学期一次,由县疾控中心负责,各校配合做好水样采集工作,水质检测报告至少保存5年。
六、加强对水质的日常监测工作。自建集中式供水(使用自备水源)学校必须配备机械消毒设施和余氯快速检测仪,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浑浊度检测仪,每天进行检测并记录。余氯含量不低于0.05mg/L、但不高于0.3mg/L,浊度不高于3度。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对于理化指标超过限值的自备饮用水,必须配备专用的净化处理设施。
七、师生饮用水使用直饮水的,直饮水设备提供商必须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使用桶装水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由锅炉房提供开水的,须煮沸达到100℃,待开水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再提供给学生和幼儿直接饮用。
八、定期对饮用水设施设备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蓄水池、水塔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做好定期消毒记录。采用直饮水或桶装水的学校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耗材更换,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所有清洗消毒药剂使用要做好台账记录。
九、饮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饮用水管理工作。定期参加基础卫生培训,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自动消毒机药品放置和调试工作由学区组织专人通过培训考核后担任。
十、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安全公告栏。定期宣传节约用水和饮水卫生安全知识,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及时关闭饮水机电源,严禁自行拆卸饮水机等。
十一、建立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水污染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各部门组织人员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开展协调救助、消除污染、调查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