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7〕4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制作、免费发放,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领取。
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筑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定标准(5%)存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县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申请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持银行交存凭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在建筑项目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人社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并查处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之后仍不改正的将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劳动报酬)、补足、返还及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务、国土、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全面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落实企业对其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
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银行专户支付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各分包企业负责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并按月编制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个人工资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四、 加强和规范日常监管
在人社部门设立部门联合办公窗口,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等部门应当派驻专人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前后进行联合办公,协同处理重点、疑难欠薪案件。依托网格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组织开展送法上门宣讲、法律培训等活动,在农民工较集中、维权需求较大的现场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发放维权手册,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欠薪隐患,特别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前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清欠工作。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及时发出预警,实施重点监控并监督整改;对集体欠薪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要挂牌督办。
五、依法处置欠薪失信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快欠薪案件处置效率,建立投诉案件快速受理、处理机制,实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投诉、信访案件“100%受理、100%处理、100%反馈”。在受理环节要依法简化程序,从速审查,及时立案。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下达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用工单位,列入拖欠工资单位“黑名单”并依托诚信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对群体性重大欠薪投诉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而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测预警,每年8月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和专项督查。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相关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并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所属企业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体系。对责任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