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 告
平政告〔2017〕16号
一、专项整治内容
(一)取缔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非法加油站,依法采取措施,查封取缔。
(二)取缔违规私建、迁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对未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已建、在建加油站,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私自改扩建的加油站要立即责令停止改扩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取缔非法流动加油车。对非法流动加油车,全部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成品油流动车或借运输危化物品之名实则进行成品油销售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查处。
(四)向无资质成品油站点或流动加油车辆供油的成品油销售企业,一经查实,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重处罚。
(五)砖厂、矿山、车队等私建油库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上限予以处罚。
(六)对证照过期或已经申请歇业仍在经营的加油站,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对已被拆除的加油站要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吊销经营证照。
二、集中整治时间
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12月30日。
三、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拒绝、阻挠执法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消费者应自觉加强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自觉抵制无合法手续的流动加油车、加油点销售成品油的经营活动。欢迎监督举报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6233312。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