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
通 告
平政告〔2017〕9号
为切实加强我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平江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级保护区范围:1、尧塘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 ;2、黄金洞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1、尧塘水库恩溪水、东坑水、黄泥坑水三条入库河流从汇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范围及此水域边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边界至周边山脊线之间的区域。2、黄金洞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之外的水库水域及入库河流(黄金河、大黄河、石堰河)汇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黄金河、大黄河、石堰河)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破坏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兴办木材加工企业。县人民政府逐步将所有保护区纳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不再支持用材林种植。
(三)禁止向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置、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工业废弃物、城镇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六)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旅游、垂钓等活动及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七)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淘金、采石、采砂、水上训练等直接影响水质的行为。
(八)禁止所有机动船舶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许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九)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十一)严禁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十二)禁止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三、凡违反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水务、国土、住建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