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禁猎期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通 告
平政告〔2017〕5号
为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加快我县生态文明和全域旅游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禁猎期禁止在全县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禁猎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
三、本通告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并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如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县林业、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购买、使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县狩猎协会要从严加强会员教育管理,凡在禁猎期内发现违禁狩猎的,要依据协会章程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六、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等违法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县林业局执法大队:6669660,县森林公安局:6260549)。
七、在禁猎期内,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