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4-08733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4-04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4-04-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4-04-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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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试行意见》(岳政办发〔2011〕26号),县政府关于《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平政发〔2010〕18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的通知》(平政办函〔2012〕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由县监察局牵头组建,人员由县直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依托“平江县政府门户网”建立,实行网络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监察局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国土、住建、水务、交通和政务中心等单位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委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委库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负责监委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及人员的认定、考核、管理和监督,对县政府和县监察局负责。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 由县监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发改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县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县政务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有关单位纪检(委)组长(书记)和分管项目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人。县政务中心分管负责人兼任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交易过程的现场监委应当在监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监委准入与退出
    第七条  监委库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二)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三)未在本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未在本单位负责项目招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以及未在本单位以外兼任其他职务或评审专家(未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及行政监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五)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第八条  监委库成员申请程序:
   (一)申请加入监委库成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监委库监督小组提出申请;
   (三)监委库监督小组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确定监委候选人,并组织对候选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政策、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培训;
   (四)监委候选人参加由监委库监督小组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后,颁发《平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委聘书》。
  第九条  监委人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
  第十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对监委的依法履职、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监委资格:
  (一)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违纪行为并经查实的;
  (三)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监督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工作的;
  (五)因工作调动或变动,不再适宜担任监督工作的;
  (六)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监委的。
第三章  监委职责和守则
    第十一条  监委工作职责:
   (一)监督开标、评标,经监委库监督小组批准同意可以旁听与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有权要求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提供与项目交易有关的情况说明;
   (三)维护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和秩序;
   (四)监督行政行业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委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五)及时参与处理开标、评标现场发生的问题;
   (六)监委在评标结束后,按要求对本次现场开标及评标纪律、程序、秩序等方面情况填写报表,必要时应附说明材料,并签署姓名予以确认;
   (七)及时向监委库监督小组、县监察局报告交易现场监督情况,并提交相关报表材料。
  第十二条  监委工作守则:
   (一)监委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行使监督职责,严格遵守行政纪律,不得有泄漏秘密、徇私舞弊行为;不得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及相关宴请活动;
   (二)监委不得担任涉及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项目交易现场监督工作,监委与参加项目投标人有亲属、好友等潜在利害关系时,应按规定主动、及时申请回避;
   (三)监委实施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监委进入评标现场应主动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保管;
   (五)为避免影响评委工作,评标正式开始后,监委一般在监控室通过视频对评标现场进行监控,不直接进入评标现场;
   (六)监委在交易活动中没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七)监委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业监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应管辖权限部门报告;发现评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会同行政监督人员,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指出,并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八)评标结束后,监委不得带走现场评标资料和有关评标活动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监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对监委在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监委参加单个项目开标的报酬纳入评委评标费用范畴解决,报酬标准参照评委标准。
  第十五条  监委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对其按时出勤、结果报告、现场处置、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县政府及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个人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  完善监委库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监委库人员信用机制。依托“平江县政府门户网”完善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监委违反相关规定或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委的抽取
  第十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每个项目交易(开标)前两日内,向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提出监委抽取书面申请。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制作监委抽取申请表,交易中心按要求填写后,将申请表格发送至专门电子邮箱,同时电话告知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监委由监督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网络终端的工作人员在监督小组委派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随机抽取,当场填写监委抽取情况表,并在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每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开标前二小时内随机抽取三个以上监委,按抽取先后顺序通知到人,如遇被抽取的监委请假、外出、或按规定应该回避的等情形,则依次顺延,最后确定一名监委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监委所在单位应当对监委参加培训和监督活动给予支持,并将监委库监督小组对监委的考核情况作为单位考评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应向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工作的监委说明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为监委现场监督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及时向监督小组反馈工作情况,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全面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委库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监察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委库及监委人员培训管理、考核评比、会议办公等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并逐步纳入县财政预算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