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16〕10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江县土石方工程评标定标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平江县土石方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重新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平江县土石方工程评标定标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土石方工程招投标,节约费用,降低造价,防止围标串标,简化程序,加快工程进度,实行制度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政策,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平江县土石方工程评标定标办法》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我县作为业主,各级政府投资、专项资金、国有单位自有资金项目中的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平整,财政审核总造价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相关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履行各自职责。
二、手续办理
土石方工程项目在招标前须单独或随同项目主体工程办理立项、国土等手续,并落实资金,由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实行公开招标。
三、简化程序,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设计勘测图及工程总量清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县政府招标办备案;招标公告在省监管网和县政府公开网发布。招标公告只需告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资质要求、工程总量、开标时间、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不得另附加限制条件。
(二)具有建筑、市政、公路交通、水利任一项施工资质队伍均可参与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潜在的投标队伍自行下载上述招标文件。
(三)投标单位按规定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财政预算估算总额的10%,最少不低于10万元。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原件。
四、工程量总量及最高限价确定
(一)土石方工程项目业主须设计、勘测出具图纸, 图纸须有权单位审查,并单独确定详细的工程量。图纸、工程总量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工程总量清单在开标前三天送县政府和县政府招投标办备案。
(二)业主与设计单位、勘测单位要签订合同,达到招标采购金额的要招标、采购。如勘测、设计不准确的由勘测、设计单位赔偿损失;监察机关追究双方责任,在政务网上公示。
(三)在开标时由县政府确定最高限价,由县政府招投标办现场监管人员掌握最高限价,在竞价成功结束后当场公布。
(四)掌握最高限价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监控现场,不得对外联系,待开标后才能离开,并严格保密。如有违反者追究其责任。
五、组建评委
评委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评委一人,其他评委从县政府招标投标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业主评委不得担任主任评委。
六、投标人投标
(一) 投标队伍不得少于3家, 少于3家的重新招标。
(二)投标人可自行到现场踏勘了解工程情况,测量工程量。业主提供方便。
(三)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含工程总量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单位法人和建造师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竞价。
七、现场开标和竞标办法
(一)现场监管人员、评委进入现场监管和评标。
(二)评委对投标人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对投标人的工程总量清单进行认定。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竞价阶段。随后评委进入竞标现场。
(三)竞标
现场竞价规定为十轮,第一轮为强制竞标:所有投标队伍须报价,现场报价现场公开。本轮的投标人报价平均价为下轮竞标的起点价。
从第二轮开始为自由竞标:在起点价基础上,所有投标人自由递减竞标,第九轮竞价结束后,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须告知所有投标人,第十轮为最后一轮竞价。第十轮竞价结束后,最低报价若出现2个或2个以上相同报价,评委与现场监管人员报出相同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进行下一轮竞价,本轮竞价不受轮数限制,直到产生一名最低价投标人,评委与现场监管人员对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与县政府确定最高限价进行核对,报价最低且低于最高限价者为中标候选人,若投标人最低报价高于县政府确定最高限价则招标失败,需重新招标。
(四)每次竞价各投标队伍填好报价表,报价须由法人签字,现场用信封密封递交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再递交给评委审核并登记,现场公开报价。每轮竞价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八、现场定标
(一)在竞价过程中,直到产生一名最低报价投标人为止,最后一个投标队伍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否则投标失败重新招标。
(二)在竞价成功的基础上,最后一轮竞价过程中投标队伍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且报价次低的,为第二三中标候选人,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确定。
(三)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3日以上。
九、强化后续管理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有以下情况的,有关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投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采用本办法确定的中标价,不再作任何调整和变更。由业主与中标队伍在合同中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加强对合同管理。业主必须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四)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必须按中标价进行结算和审计,业主未经县变更办审定不得追加和变更,违者由监察机关追究业主等单位责任。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平政发〔2012〕14号、41号)文件停止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