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8-1421548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8-22 19:41:37.0
  • 公开日期:2018-08-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发〔2018〕6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8-22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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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


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67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14〕105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经审查批准的《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含补充报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站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合理统筹规划。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贯彻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发展”。

第三条 根据电站建设的需要,需要搬迁安置的移民部分外迁,部分村内集中安置。

第四条  实行安置区集中安置为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以及分散安置为辅的移民搬迁安置办法。

第五条  结合福寿山风景区建设和运营,实行未征收林地耕园地经营、集中安置区商铺经营、移民户利用自有住房经营乡村民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多途径的移民生产安置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移民安置工作在上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县领导、镇为主、部门支持”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一)县指挥部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福寿山镇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负责做好移民生产安置资源的调剂与分配;负责向移民管理机构申报、发放移民各类补偿补助金;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安置区建设;负责协调、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主动参与服务,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福寿山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移民人口和户数核定

第七条  移民人口的登记范围为因电站建设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常驻农村人口,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含补充报告)所依据的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人口为对象,按标准表式分户登记到人。下列人员作为移民登记对象:

(一)依据经审定的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确定的搬迁安置农村人口。

(二)禁建通告颁布日期至移民搬迁公告截止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手续的人口(以出生日期为准);

2.因婚嫁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且享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以结婚证日期为准);

3.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后扶政策);

4.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的人口(以收养证日期为准);

5.户口未迁出且在男方未享受集体生产资料的出嫁女。

(三)实物调查前转为了非农业户口且没有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固定工作的电站建设征地影响区内人口,本人要求变更为农业户口的,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认定移民身份。

第八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人口;

(三)户籍挂靠人口;

(四)搬迁前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人口;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九条  移民户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为基础,按下列条件认定:

(一)移民登记期间截止到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到达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必须和其中一个子女共同居住;

(二)独生子女无论婚否必须和父母并户;

(三)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在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并户。

移民和移民户的认定,需由移民户口所在村组或单位、县移民管理机构共同核实,并由移民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报福寿山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再报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准,最后进入补充报告。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十条  参与搬迁安置的移民,按安置区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集中安置。在福寿山集镇和百福村分别设立移民集中安置区。福寿山集镇安置区建设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百福村安置区建设用地属集体土地。安置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配套,多户联建。

1.被永久征收土地的移民原则上外迁到福寿山集镇安置区,被临时征用土地的移民可选择搬迁到百福村安置区,也可外迁到福寿山集镇安置区;

2.集中安置区移民户住房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出128平方米,按照“一户一宅、上宅下铺”的原则设计。移民户可根据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选择不同占地面积的房屋;

3.安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要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方便移民经营和生活。

(二)分散安置。指农村移民自愿外迁、自建自购房屋的安置方式。选择分散安置的农村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在签订安置协议前两年在企业、单位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间断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投保证明);

2.个人投靠父母、配偶、子女的(须提供投靠对象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有固定工作的证明和书面承诺。家属随军需提供相关证明);

3.在建制镇及其以上城镇拥有住房或经营铺面的(须提供相关产权证明);

4.投亲靠友搬迁到其他乡镇、村的(须提供接受地开具的同意接收并提供集体生产资料的证明)。

(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移民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的鳏寡孤独老人,实行福寿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政府不再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适用本安置办法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由县民政局出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认定证明;

2.移民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所在组、村、镇、县移民部门逐级审核,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移民户只能选择一种搬迁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向福寿山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书和证明,由迁出地所在组、村、镇、县移民管理部门逐级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迁出地不再拥有房屋,书面承诺不返迁建房、不再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后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在福寿山集镇安置区周边适当范围,统一征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山。项目征收征用地块上的坟墓必须全部迁入公墓山。

第十二条  福寿山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福寿山集镇安置区的管理建制方案并报上级批准实施。

第五章  生产安置

第十三条  外迁到福寿山集镇安置区的移民在电站建设被征收和征用土地范围外未征用的林地仍享有原有的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外迁到福寿山集镇安置区的移民,实行每户0.1亩菜地和二、三产业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每人补助商铺建设资金24000元。搬迁到百福村安置区的移民、实行集中供养安置和分散安置的移民不享受商铺建设补助。

第十五条  被永久征收土地的移民依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章  后期扶持

第十六条  农业人口移民身份确定并报上级移民部门批准后,移民每人每年享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600元,从批准执行期开始,连续享受20年。

第十七条  农业人口移民身份不影响移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且外迁到福寿山集镇安置区的移民按照每人0.5亩水田、县农业部门认定的当地一季稻平均产量和稻谷时价折算,剔除生产资料成本,计算出移民口粮补助金额,由县统筹资金发放,从2019年至2028年,连续发放10年。搬迁到百福村安置区的移民、实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和分散安置的移民不享受移民口粮补助。

第十九条  移民、农业、林业等部门要依据政策对移民户未征收的耕园地和山林的生产经营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结合福寿山旅游开发,在安置区开办民宿旅馆的移民户,由县旅游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每间客房按《平江县鼓励和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暂行办法》(平办发〔2016〕12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加大移民子女教育扶持力度。

(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移民子女就近入学;

(二)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在福寿山集镇规划建设一所规模适度的公办幼儿园,优先移民子女入园。

第二十二条  为移民及其子女提供培训。

(一)将移民家庭中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子女纳入全县精准扶贫培训范畴;

(二)优先将移民中的适龄劳动力纳入全县就业技能培训计划,按政策享受培训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  扶贫部门对生活困难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政策进行扶持。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户在百福村至今仅有一处房屋且为土坯房的,经福寿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申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享受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二十五条  移民户不动产登记证由福寿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供销、商务粮食等部门要为移民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移民的养老保障资金归集和入保工作。民政部门对符合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条件的移民要落实好兜底保障政策。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移民户按时和福寿山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每提前一天增加奖励200元。

第二十九条  移民户在搬迁安置协议规定时间内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以上奖励按“一户一宅”政策考核发放,一户多宅的按一宅奖励,且考核时所有房屋都必须全部拆除并按时搬迁。

第八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移民补偿资金主要由移民个人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两部分组成。实物以三榜公布数据为准,补偿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一)移民个人部分的补偿、补助金主要包括:

1.私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金;

2.零星果木等其他实物补偿金;

3.坟墓迁移补偿金;

4.搬迁补助金、过渡期补助金;

5.房屋装修补偿金和其他不可搬迁设施补偿金;

6.集体土地补偿金和集体资产补偿金分配给个人的部分。

(二)集体的补偿、补助金主要包括:

1.集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金;

2.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金,青苗、果树、林木补偿金;

3.其他集体项目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移民资金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独立核算。移民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拨付由县移民局安排计划,做到公开透明,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移民户在与福寿山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期限拆除被征收房屋后,领取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补助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和其他分配到个人部分的资金(以下简称到户资金),其资金打入“移民明白卡”。选择集中安置的移民户按计划分期分批领取到户资金。选择分散安置的移民一次性领取到户资金。实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的移民,迁出地村组在征地补偿金中提取一定数额存入该移民的个人账户,存折由敬老院代为保管,作为其大病治疗等费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移民本人。

第三十三条  集体补偿资金分配到组,由全组户主合议分配方案,报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福寿山镇人民政府核准使用。

第三十四条  所有县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筹集安排。

第三十五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截留、挪用、挤占移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