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3-1044214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6-24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6-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的意见

来源:政府办 2013-06-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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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省、市转变干部作风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委“转作风、解难题、抓关键、见实效活动”要求,结合平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干部作风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1.干部行为明显规范。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党员、干部的党员意识、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打牌赌博、大操大办、缺勤脱岗等突出问题得到根本整治,腐败现象明显减少,工作落实到位率明显提高。
    2.行政运行成本明显节减。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 “七控一公开”厉行节约措施全面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财政管理改革顺利推进,全县“三公经费”、办公经费和会议费均实现“零增长”。
    3.经济发展环境明显优化。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控制在300项以内,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全面落实到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效比平均办理时效提速40%以上,行政效率明显提升,索拿卡要、服务不优、强买强卖、阻工闹事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4.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速保持在岳阳市六县市前三位,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区域竞争力明显增强,努力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快”县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指标如期达标。
    5.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建立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机制,亲近群众;实行开门办公,方便群众;坚持依法行政,取信群众。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难题,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民调排名保持在全省60名之内,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严肃政治纪律,狠刹自由散漫之风
    1.严禁党员干部组织、参加任何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党员干部应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2.严禁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凡属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独断专行,擅自作主。严禁个人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凡属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服从。违反规定的,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办。
    3.严禁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公开发表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凡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发表攻击党和政府言论、恶意毁谤他人的,一经查实,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严保政令畅通,严禁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凡县委、县政府部署或批办的工作,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书记办公会、县长办公会安排的任务,不能如数、如期、如质完成的,实行重点督办;未按督办要求完成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凡拖拉、推诿、顶着不办,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政令不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由县纪委监察局、县问责办负责查办。
    5.严格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凡因责任不落实、依法行政不到位或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降职、免职处理。由县纪委监察局、问责办负责查办。
    6.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活动,严禁参与、支持封建迷信、宗族等活动,严禁参与、怂恿、支持群众上访闹事。违反规定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7.严禁拉票贿选。在换届选举、公开选拔干部中,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搞“小团体”等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竞选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本人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8.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缺勤脱岗。所有机关单位须执行干部上班指纹机考勤、挂牌上岗和去向登记制度,并有实时电子信息档案备查。严禁上班迟到早退、缺岗脱岗,严禁假借病休名义缺岗脱岗,干部1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30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无考勤制度或有制度但执行不到位的,对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重要特护期、节假日,县直单位和乡镇必须有1名班子成员值班,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9.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看影视、听音乐、炒股、网购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作风办追究纪律责任。
    10.严格规范编制人事管理。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停薪留职,已办理停薪留职的,限2013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单位,逾期不回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严禁单位擅自批准提前退养、提前离岗休息。2011年6月后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同志,应按作息时间规定正常上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吃“空饷”和单位吃“空饷”的,一律全额追缴吃“空饷”资金;限期未纠正的,解除当事人人事关系、收回编制。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新进无编或违规借用人员,单位原有无编临雇人员一律限时清退,违规者由财政扣除单位预算经费10万元/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11.严肃会纪会风,全县性的重要会议一律设立迟到席,凡与会对象迟到、早退、无故顶替、缺席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累计迟到、早退、无故顶替2次以上的实行诫勉谈话,累计缺席2次以上的作降职或免职处理。会议期间不得玩手机、讲私话、吸烟、随意走动、打瞌睡、在会场外逗留和闲聊等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项。违反规定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电视台曝光。
    (二)严格控餐控车控游控建,狠刹奢侈浪费之风
    12.严禁非公务活动接待,县直单位公务活动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定标接待,乡镇一律在机关食堂定标接待,县城各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工作往来,一律不安排招待、宴请。严格机关食堂经费管理,严禁以食堂名义报销开支其他各类费用。违反规定的,财政不予报账,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责任。
    13.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作风办负责查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14.严禁公款报销娱乐、休闲、保健费用,未经批准不报销烟酒费用。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作风办负责查处,给予当事人和财务主管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15.严禁借学习、考察、研讨、培训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考察的,须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5人以上出省须经常务副县长审批;乡镇和县直单位主职干部出省考察须经县长审批,县级领导、乡镇党委书记、党委部门负责人和10人以上主职干部集体出省须经县委书记审批;出国(境)由县委常委会审批,不是市外事办组织的出国(境)活动不予审批。所有外出学习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县级领导呈交考察报告。严禁接受单位、企业、个人等服务对象邀请的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
    16.严禁超编、超标和未经审批配置公车,干部调动工作不得将原单位公车带至新任单位使用。严格执行公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和使用费用年度审计制。坚决执行节假日公车停封制度,必须使用的先报县公车办审批。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酒后驾车。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作风办负责查处,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17.严禁“三公”经费超标支出,全面推进公务消费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县直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占预算支出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公务卡结算比例不得低于单位授权支付的80%。暂未推行公务卡改革的乡镇,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违反规定的财政不予报账。
    18.国家公职人员子女升学、迁居、生日等活动禁止对外请客设宴;操办婚丧喜庆、父母寿宴(80岁以上整生)应事先向县纪委报批,总量控制在20桌以内,不得分批次操办。违反规定的,一律诫勉谈话、没收全部礼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
    19.国家公职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期间,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公款请吃请玩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前往看望、慰问。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严肃查处。
    20.严禁违规新上楼堂馆所项目;已批准的项目,必须按审定的投资和规模建设。严禁办公场所改为经营性场地。严禁新上没有资金保障的工程。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三)严格控文控会控评,狠刹文山会海之风
    21.严格控制发文办刊,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必须经进行廉洁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单位代拟文件必须先经两办审查文件可行性和必要性,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提倡网上办文;各乡镇、县直单位、临时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编发《简报》、《通报》等刊物。违者,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22.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提倡多开视频会、短会,可以合并的会坚决合并。各部门召开本部门全县性会议,必须报县委办、政府办按程序审批,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批准,严禁举行各类剪彩、奠基、庆祝、联谊、纪念、表彰、研讨会等活动。一般工作会议和视频会议控制在2小时以内,主题报告一般不超过60分钟,尽可能减少四大家领导陪会。会议、活动一般不摆放鲜花、水果,不制作会议背景;严禁发放会议纪念品和礼金。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23.严控检查考评。除中央、省、市、县统一组织的检查评比项目外,未经县考核办审批,县直单位不准设立评比项目;业务工作考评以平时考核为准,取消年终考核。专项工作督查归口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考评督办室牵头和协调,作风督查归口县作风办牵头。督查、检查、评比、考核、验收不得要求被检单位主要领导全程陪同,不得接受馈赠。工作督查要以明查暗访为主,一般不听专题汇报。违反规定的,由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
    (四)严厉治庸治懒,狠刹脱离群众之风
    24.严厉查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各单位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德、能、勤、绩、廉”与干部津贴挂勾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末位淘汰制,每年淘汰一批不在状态的末位干部。违反规定的,由问责办、人社部门负责查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调整岗位或降职处理。
    25.严格执行公职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制,确保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学习培训到位,不断提升公职人员适岗能力。对于经培训仍不适岗的公职人员要建立淘汰机制。对违反规定不能有效实施公职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的单位,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
    26.严格执行各机关单位办公室工作时间一律开门办公制,不得以开放空调等名义将门紧闭。在办公区显著位置应设立公开栏,公开干部姓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在办公室门外设立外出告知栏,上班时间因事外出1小时以上的要在告知栏中说明去向、外出时限,明确代办人员。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来信来访,不得以刁难或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确保职责内的事情能全程限时办结,非职责内的事帮助群众第一时间联络相关人员办理。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27.严禁公职人员工作时间内人为制造手机通信“真空”状态,所有党员干部须向单位提供有效通信方式,保证工作时间内及时接听电话,及时回复工作短信,全县股级以上负责干部应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否则,由此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的,启动问责程序。
    28.严格控制乡镇干部“走读”行为和县直单位干部作风飘浮现象。乡镇干部每人每周住乡镇机关不少于3天,在乡镇工作、学习、住宿等情况由乡镇指定专人统一登记,县作风办不定期抽查。乡镇包村干部每月下所包村5天以上,住村1晚以上,每年至少要召开群众座谈会12次、党员组长会2次,参加支部会或村民代表会不少于4次,每年与所有户主见面走访1次以上,熟识绝大多数户主。县直单位联村干部每年下所联村10天以上,每季度住农户1晚以上,尽可能多走访农户,确保党员组长户、困难户、上访户、骨干户走访率100%,重大问题排查率100%。所有包村联村干部都要向村民公布联系电话,下基层、察民情的情况要以民情日记的形式记载。联村干部要负责监督乡镇包村干部工作到位情况,建立县乡村干部每月一天定期联合办公制,并向群众公开办公时间和地点,切实解决村民实际困难和信访问题。对乡镇包村干部实施信访溯源追踪问责制。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县作风办负责查处,给予通报批评,由单位对干部扣罚年终奖金(一个月工资),履职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降职处理。
    29.县级领导全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少于60天,其中下到所联乡镇或村不少于20天,住农户不少于2晚。减少调研陪同人员,除现场解决问题的专题性调研外,县委书记、县长的常规性调研陪同的县委、县政府机关同志不超过3人,乡镇由1名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其他县级领导调研时陪同的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由1名分管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30.因工作不深入、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及时,导致群众合理诉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造成进京1人以上、赴省市5人以上、到县10人以上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由纪检监察、作风办、问责办、信访联席办根据相关法纪查处。
    (五)严明生活纪律,狠刹打牌赌博之风
    31.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时间玩牌或滞留娱乐场所,一经查实,一律扣发3个月的津补贴,是领导干部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给予变换岗位或辞退处理。非上班时间在娱乐场所玩牌,一经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累计3次视同上班时间玩牌处理。由县作风办负责查处。
    32.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资金的,按党纪国法从严查处,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降职或免职。
    33.严禁党员干部组织、策划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严禁以本人或亲属名义向企业和他人借款从事非正当活动;严禁为高利借贷提供担保。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国家公职人员应慎重交友,纯洁生活圈子,保持健康情趣,严禁违反社会公德、有悖家庭道德的行为发生。凡存在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遗弃或不赡养老人等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追究纪律责任。
    (六)严格规范权力运行,狠刹项目资金分配不公与使用不规范之风
    35.全面推行县乡村预决算公开,县级财政严格执行预算就是决算,对任何单位不临时动议追加预算。
    36.严格项目申请、项目规划、项目资金拨划和项目管理制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服从规划的原则。上级“切块”分配的专项资金一律由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划拿出分配方案,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拨付资金,并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
    37.严禁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设立各种形式“小金库”或“账外账”,滥发奖金和超标发放津补贴。违反规定的,由财政追缴违规发放的资金,征收200%的调节基金,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
    38.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9.严禁县直单位、县联村干部直接签收村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随意审批资金报告,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直接对村拨付项目资金。除政策规定的资金外,政府救助性资金不得直接拨付到个人,必须严格通过乡镇、村(社区)渠道发放。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调查,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免职处理,并收回违规拨付的项目资金。
    40.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干预和插手项目资金分配、土地征用、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县内所有国有投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管,不得直接介入市场操作,不得擅自设置阻止或妨碍潜在投标人的前置条件。严禁利用职权和社会关系为被执法的对象说情、通风报信,影响公正执法。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在土地征收、依法拆迁、项目建设中制造混乱,为非法利益者当“保护伞”。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从严追究纪律责任。 
    41.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不得假借他人和亲属名义入股经商,不得违反规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反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查处。
    (七)严禁索拿卡要,狠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歪风
    42.严格实行集中审批和网上审批。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清理服务事项,编制明确实用的《服务指南》,落实首席代表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网上审批制。各乡镇计生、民政、财政、国土、建管、社保等基层站所应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受理、代办、办理各类便民服务事项。对工作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察局从严查处。
    43.严禁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不得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为个人及其家属、下属、亲友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到管理服务单位报销费用;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吃、请喝、请唱、请钓等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问责办查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免职处理。
    44.严格执行“企业宁静日”( 每月1-20日)制度,严禁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扰乱企业正常秩序;严禁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法、只罚不纠。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问责办查处,分别给予停职检查、降职、免职处理。
    45.严格实行县直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原则上在一个岗位上任职满五年的股室负责人必须轮岗;推行县直单位重要股室负责人定期公开述廉制,违反上述规定或述廉测评结果较差的,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处理。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查处。
    46.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严格按照《平江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平发〔2013〕3号文件和相关党纪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受到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认定为不称职的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免职、撤职处理的,3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领导干部违纪违规的,一律从重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教育。县委每季度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活动,各单位每半年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道德品行教育活动;定期向干部推荐学习书目,今年全县干部应精读县委推荐的《把事情做到最好》、《把信送给加西亚》、《谁动了我的奶酪》三本书,选读市纪委推荐的15本书,要定期检查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分层次组织考试。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提升干部党性修养、道德修养,规范干部行为,增强投身发展的责任感和建设平江的自觉性。
    (二)领导带头。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干部管理、转变作风的相关规定。县级领导带头践行“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承诺,尤其在艰苦朴素、厉行节约、联系群众、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等方面要率先垂范,要认真指导、督促、监督分管单位和地区内的转作风工作,定期接受自身作风建设的民主测评;每年3月选择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平江电视台、平江政府门户网就本单位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行为、个人自身建设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副科级以上干部落实县委关于密切联系群众等规定的执行情况,每年7月和12月要在单位门户内网上公开,接受监督。
    (三)自查自纠。各单位要逐条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省“九项规定”、“八条禁令”、市委“九项规定”和县委转变干部作风的规定,查摆问题,迅速建立本单位转作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开创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要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挖作风问题;要广开言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媒体征集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转作风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要建立作风问题整改台账,对查找出来的作风问题公开整改措施和时限,切实整改到位。
    (四)抓住关键。各级各单位要将解难题、抓关键作为转作风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分地区、分行业、分部门理清各自领域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门别类地制定对策和方案,建立难题档案,制定分期解决难题的方案,经分管县领导和联点领导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备案。当前,全县上下要重点围绕优化经济环境难、征地拆迁难、社会管理难、信访维稳难、转变作风长效机制建立难等问题创新办法和举措,推动工作取得新成效。要突出项目跟踪问效,建立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讲评调度机制,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讲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江县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全体常委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作风建设情况。县委每年年中召开一次干部作风建设讲评会,每季度对各单位作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排名通报,凡排名后三位的单位一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在全县干部大会和平江电视台公开检查原因及整改措施。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单位“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带头执行规定、带头抓作风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凡有国家公职人员因作风问题被县以上(含县级)作风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各单位每年年中和年底要对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转作风情况进行专项自查和检查,并将自查、检查结果报县作风办。
    (二)强化督查惩处。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作风办牵头,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常年对全县各单位开展作风建设情况和干部转作风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转作风力度不大的单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要严厉查处。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让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代表参与对乡镇和县直部门作风建设的监督评议;健全媒体曝光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通过电视、报纸、网络进行曝光。
    (三)加大表彰奖励。县作风办要注重发现、挖掘干部转作风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宣传推介和表扬。县委每年要评选一批干部转变作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考评办法另行制定)。要将干部作风建设情况与干部的津补贴、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紧密挂钩,优先提拔使用一批作风优良、务实清廉、群众满意、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中共平江县委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此件发至各乡镇、县直局以上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