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平江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平江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 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和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等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到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并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临时救助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原则上是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1、因意外事件或事故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3、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下列对象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灾、冰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属于由国家专项救助的对象;
2、因子女自费择校就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导致被赡养、扶养、抚养人基本生活困难的;
5、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6、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7、其他不应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五保户、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申请报告上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向乡镇民政办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民政办接到申请人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后,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民政办批准实施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七条 乡镇民政办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八条 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等特殊情况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然后再补办和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实行临时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比较困难、自救能力较差的,原则上一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元。
(二)对严重困难、无自救能力或因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一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三)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确因情况特殊需二次救助的,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相衔接,一般情况不得重复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拨入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三)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县级预算城市低保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乡财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乡镇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实物救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采取“县定额度,乡管发放”的管理方式。
(一)县民政部门综合考虑乡镇人口数、人均纯收入及财政财力等因素,确定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年度总额度,再按季度进行下拨。
(二)乡镇民政办要在核定的用款额度内实施临时救助,不得超支,结余留用,并建立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和发放台帐,每季初将上季度的临时救助发放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奖罚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工作核查评估制度,对乡镇临时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评估,并视综合检查情况适度增减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年度总额。
第十五条 乡镇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救助金的,由县民政部门责成乡镇民政办追回冒领款物,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