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08695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15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3-05-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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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平江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实施办法


  
  为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达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目的,促进我县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适用对象
  1、户籍在本县,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具体为以下对象可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1)独生子女家庭,即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两女结扎家庭,即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自愿落实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且无扎后复孕生育和抱养行为的;
  (3)放弃再生育家庭,即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准许再生育而自愿申请放弃再生育的;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规定的手术并发症患者;
  (5)计划生育特别困难家庭,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经济条件明显低于地方平均水平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项目
  2、农村集体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用时,对独生子女家庭须按国家政策多分一人份额。
  3、两女结扎家庭的受术对象,当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在社会抚养费中代缴。两女结扎受术对象主动进站结扎的,由所在乡镇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至2000元。
  4、放弃再生育并实施了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单位发给。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支付。双方都系农村居民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社会抚养费中支付。另外,农村对象由所在乡镇代缴夫妻双方五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免费到县计生服务站接受治疗。如需转入其他地方治疗的,由县人口计生局指定。所需费用分别在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和乡镇社会抚养费中解决。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所在乡镇在社会抚养费中代缴。经鉴定为治愈者,终止扶助。
  三、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结扎家庭的主要扶助项目
  6、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贴;报考本县普高和职高在总分中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优先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被录取的大学生,优先提供生源地信用自学贷款;参加免费师范生招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在就业培训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家庭予以扶持。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2)在县组织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录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经金融机构审核认可,符合劳动部门和妇联组织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优先安排小额贴息贷款,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发展。
  8、在其它社会保障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家庭予以扶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优先安排无房户、危房户改造;优先安排进敬老院、光荣院。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廉租房。
  (3)符合政策条件新建农村住宅的,优先安排宅基地。
  (4)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新建农村住宅办理审批手续,进行民事讼诉等方面,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其费用按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5)安排移民开发项目时,是移民家庭的,给予优先优惠;在落实新建或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建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划分宅基地或者分配住房。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残疾人家庭,在项目扶持、大病救助、扶残助学、扶贫救济和各类慰问方面给予重点照顾。
  四、经费保障
  9、建立平江县生育关怀基金,用于帮扶带头或自觉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县人口计生局设专户管理,其经费来源为:
  (1)县财政实行专项预算;
  (2)接受社会捐助资金;
  (3)在社会抚养费返回中提取5%。
  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负责关怀基金的审核发放,县财政、监察、审计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各乡镇可在财政返回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奖励扶助经费,县直各部门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对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
  五、附则
  11、凡享受了本办法的奖励扶助、优先优惠的对象,又出现再生育、非法抱养或其他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并由计生部门收回过去享受的奖励扶助费用。
  12、凡涉及到县直部门和乡镇的奖励扶助项目,相关单位要制订具体操作细则,确定相关科室负责执行。
  1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政发[2011]17号文件废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