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08691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04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3-05-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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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问题是一个运力需求大、乘车时段集中、服务对象特殊、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 加强校车管理是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关键所在。我县就校车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但形势依然严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上级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逐级健全领导机构。
  一是调整平江县学生上下学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分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安监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公路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电视台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校车办),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县安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运输管理所各派一名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教育局、安监局、交警大队、运管所各派驻一名干部常驻校车办负责日常工作。县校车办全面掌握我县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校车管理重大事项,制定出台具体政策办法。校车办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校车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是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教育、交通、安全的副职为副组长,教育、交警、运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上下学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和乡镇安全办合署办公,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抽调1-2名干部具体负责辖区内校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乡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县校车办备案。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校车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各学区要安排一名干部专门负责联络协调校车管理工作。
  2、全面建立监管网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乡镇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措施,建立人防为主技防物防为辅,部门、乡镇、村组、公司、学校、家长密切配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一是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是本级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深化乡镇、村对辖区内校车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乡镇、村两级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二是要严格落实部门职责。进一步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校车办组织教育、交警、运管等职能部门进行重点整治督查,各乡镇校车办组织辖区交警中队、交管站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管巡查。县安委会要将学生用车管理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三是要建立监管信息平台。要建立校车监控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所有校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车办和校车服务公司要对车辆运行情况实施全天候监管,及时通报情况,传递天气、路况及突发事件信息,到2013年底全面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
  四是要建立“三员”监管机制。每辆校车由车主安排一名照管员全程跟车照管学生,由学校安排一名教师担任监管员负责上下车交接,由乘车学生所属村安排一名协管员负责日常监管。政府比照护林防火员对监管员和协管员给予补贴。达到驾驶员安全行车,照管员全程跟车,监管员按时交接,协管员随机巡查的管理目标。
  3、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
  监察局: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依规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落实校车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安监局:(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指导乡镇安全办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进行监管。(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四) 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教育局:(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三)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四)督促学区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区和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六)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公安局:(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三)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四)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下辖队、所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 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交通局:(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三)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四)指导下辖所、站在乡镇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根据职能权限,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下辖所、站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 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财政局:(一)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乡镇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二)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四)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国税局、地税局: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电视台:积极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物价局: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当地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公路局:搞好校车通行公路建设和道路安防设施建设,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一)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统一管理,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乡镇考评体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村级协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三)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集中督查整治,积极构建监督举报机制。(四)落实县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制。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具体的管理职责,由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对未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管理责任,一是未履行职责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追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负有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校车公司及车主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从源头减少校车运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就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保证学生就近入学是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基本原则,实行寄宿制入学是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压力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是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主要方向,提供校车服务是满足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的必要补充。
  1、合理规划学校布点。
  教育部门在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始终贯彻就近入学原则,确需撤校并点的,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并优先考虑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小学2.5公里、初中3公里范围内,学生步行上下学,原则上不提供校车服务,教育部门要科学安排上下学时间,保证步行时间充足,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由家长接送。目前学生上下学交通困难的学校,教育部门要通过完善寄宿条件为学生提供在校寄宿便利,尽量减少学生乘车风险。
  2、大力发展农村客运。
  交通运管部门对客运公交能进入的地方,要通过加派车辆、增加趟次、延伸线路、调整时间等来解决学生的上下学交通难问题,对学生交通需求大但农村客运尚未进入的地方,优先纳入村村通工程,要创造条件开通班线,方便学生乘车。
  3、严格控制园车准入。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硬性压缩园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接送,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到2013年8月31日止,全县幼儿园所有非国标校车强制退出运营市场。
  4、加快更新国标校车。
  加快校车更新步伐,鼓励目前已纳入管理的非国标校车尽快更新为国标校车。2015年9月1日前更新的国标校车,政府给予购车补贴,对义务教育阶段国标校车给予适当运营补贴。
  三、严格实行公司管理
  根据省市要求及我县实际情况,校车按区域分别纳入校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1、完善校车公司建设。
  校车服务公司要按照政府要求依法对辖区内的校车实行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合理规划校车的运营线路、停靠地点、接送时间和往返趟次,配合做好校车的淘汰更新和校车驾驶人的增驾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校车突发事件。公司对校车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强化校车公司考核。
  政府有偿购买校车公司的服务,公司与县政府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县政府对校车运营公司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目标考核情况给予管理经费补助和安全运营奖励,对不达标的公司责令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校车服务资格。
  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1、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乘车意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同时,要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宣传,坚决拒绝乘坐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不断提高家长的自觉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服务公司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校车法规、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
  2、开展校车联合专项整治。
  县校车办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专项整治,对使用拼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维护校车优先通行权。
  3、、加快完善道路设施。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实地勘查,检查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排查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各乡镇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反视镜、警示标志等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和交通设施管理、养护,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会车点和停靠站点,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创造校车良好的通行条件。
  4、切实提供经费保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校车管理提供了法规层面的保障,校车的安全有序运行需要从购车、运营、维护、设施设备添置到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的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定足额预算购车补贴、运营补贴、监管经费、设施建设、设备添置等费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优先保障校车经费投入。
  5、实行对校车的税费优惠。
  各相关部门在核准校车的各类费用时要给予优惠:一是有关部门对全县国标校车税费收取给予最大优惠;二是国标校车每年两次的安全性能检测,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三是车辆购置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校车上牌检测费等由相关部门向上级主管理部门争取尽量给予优惠;四是保险机构对按规定标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的,要按规定费率浮动因子给予最大优惠;四是物价部门要根据市场和校车运营的实际情况,出台校车收费标准,明确最低起步价和最高限额。五是要争取购车优惠,县校车办要组织有关部门、校车服务公司与生产厂家协商,使车主在保证车辆质量的前提下以市场最优惠价格购置国标校车。
  学生用车管理是事关学生生命安全的大事,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狠抓落实。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