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08689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4-29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4-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预防接种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3-04-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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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全县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卫生部及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我县的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到村的服务网络,接种率稳步提高,疫苗针对性疾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部分传染病已消灭或基本消灭,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全县的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部分乡镇和部门对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重视还不够,认识还不足;部分基层防保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健康知识宣传不够广泛,群众防病意识差,导致部分地方群众接种率低,免疫规划工作出现滑坡,给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科学发展敲响了警钟。预防接种是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是控制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是医疗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规范管理,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二、落实措施,规范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认真查找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预防接种工作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预防接种工作扎实、规范开展,确保广大儿童能够及时享受到高质量、全过程的预防接种服务。
     1、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实有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点、服务模式、服务周期,做强预防接种服务主动性、可及性。对边远山区及交通不便地区要因地制宜入户接种;对流动人口要加强管理,主动服务,确保预防接种全面覆盖。
   2、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必须获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并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切实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遵守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落实疫苗品种与接种方法公示、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安全接种、接种记录和接种后观察等制度,确保接种安全有效。
   4、各接种单位要严格落实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政策,免费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接种单位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种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按照疫苗垂直供应渠道进购疫苗,规避风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购进二类疫苗。二类疫苗接种必须遵循“知情、自费、自愿”的原则,准确客观地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有关二类疫苗的信息,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选择是否接种二类疫苗,避免群众误解。
   三、严格督导,确保成效
  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是中央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作出的庄严承诺:2000年消灭脊髓灰质炎、2012年消除麻疹,为实现这两个目标,卫生部近十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对适龄儿童多次组织糖丸、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如今,第一个承诺已基本兑现,但仍面临着出现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病例暴发的严峻形势。第二个承诺正在努力实现,但由于有些乡镇领导不重视、工作不扎实、麻疹疫苗漏种现象严重,导致今年我县麻疹疫情形势严峻,截止目前已报告14例麻疹实验室确诊病例,给我县消除麻疹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按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标准,从今年起,县卫生局要落实免疫规划工作“一票否决制”。各单位务必从工作上、制度上、机制上、运行上规范免疫规划管理,确保免疫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对预防接种工作完成情况不达标或发生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生,严格兑现一票否决,并责成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对发生重大免疫规划针对性疾病暴发的乡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对免疫规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凡因工作失职,接种率低下,导致出现免疫规划相关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特别是出现实验室确诊麻疹或脊灰病例的,将启动问责制度,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撤销职务或调离原工作岗位,扣除该单位每例一万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力争预防接种工作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