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联系我县实际,鉴于目前廉租住房房源有限且需求量偏大的情况,为优先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分配,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行联审准入、入户调查、计分轮候。具体规定如下:
一、 联审准入
(一)申请办法
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并将受理时间准确记载于登记台账。
(二)申请条件
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是满五年以上的城镇常住居民户(以户口簿为准)、无自有住房、无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未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联合审查
根据上述申请办法、申请条件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乡镇(含所在社区)、公安、民政、交警、房产等部门要对每户申请家庭进行严格审查,签具明确具体的意见。经上述部门联审,对符合廉租住房入住条件的申请家庭,再按入户调查和计分轮候方式进行实物配租。
(四)联审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平江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户联合审查登记表》和《平江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户评定计分登记表》,据实填报。
2、申请人持填写后的上述表格,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复制其家庭成员及居住城镇的登记时间等资料,由派出所经办人、负责人在表格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持当年度实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到民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在表格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未享受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经济又实属困难的,可提供当年度家庭低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核实,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和复审。符合入住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经办人、负责人在申请表格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房产部门申请《无房证明》,同时核实近五年内有无私房出售记录和家庭成员中是否享受过公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房产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在表格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到交警部门核实家庭成员中有无私有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登记信息,由所在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在表格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对原已受理但未审批的申请家庭,一律按上述联审程序,补齐以上单位和职能部门核实盖章的表格,方可按入户调查和计分轮候方式进行实物配租。
二、入户调查
经联审准入的申请家庭,由房产部门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逐户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符合入住条件的,所在乡镇和社区将名单张榜公示15天,并拍照存档。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计分方式确定轮候顺序;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三、计分轮候
经联审和调查确认符合入住条件的家庭,进入计分轮候程序。
(一)计分
1、申请人的户籍情况(20分)
(1)系城镇常住户10年(含10年)以上的,计20分;
(2)系城镇常住户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计10分。
2、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20分)
(1)家庭成员都是低保对象的,计20分;
(2)只有部分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的,计10分。
3、申请人的住房情况(20分)
(1)家庭成员都无自有住房的,计20分;
(2)原有私房因离婚财产分割转移至配偶一方,现自身无房且离婚时间已满3年的人员,计15分。
4、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10分)
(1)常住人口为3人(含3人)以上的,计10分;
(2)常住人口为2人的,计5分;
(3)常住人口为1人的,计3分。
5、特殊家庭情况(10分)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持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1、2级《残疾证》或家庭成员中遭受重大灾祸的,计10分;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3级《残疾证》或有严重疾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计8分;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4级《残疾证》或有慢性疾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计5分。
6、特殊群体情况(10分)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为烈士遗属,或属参战、军残、立三等功以上的复退军人,计10分;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为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人员,计8分;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为下岗失业或无职业人员,计5分。
7、申请报告递交的时间情况(10分)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递交了申请报告的,计10分;
(2)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递交了申请报告的,计5分;
(3)2012年1月1日以后递交了申请报告的,计3分。
(二)计分办法
1、自评:由申请家庭据实填报,自行评分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复评:由房产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召开专题复评会议,对已填表自评的申请家庭进行复议评分,并按复议评分高低确定轮候顺序。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