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346/2021-1879547
  • 发布机构:天岳街道
  • 生成日期:2021-03-19 17:21:33.0
  • 公开日期:2021-03-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天岳街道2021年度机关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与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来源:天岳街道办事处 2021-03-1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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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岳街道2021年度机关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与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抓好干部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准确有效地评价工作实绩,依照《公务员法》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2021年度机关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与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总  则

1、细化量化考核。每人以年考核分1000分为基础分,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实行扣分加分、奖优罚劣、动态管理,逐月公开考核情况,年终总评计算总分。

2、注重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的政治荣誉、经济收入、个人任职挂钩。考核总评分为四个类型:总分在950分以上为优秀,并作为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确定县优岗人选,850-949分为称职(合格),800-849分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799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对优秀干部职工优先提拔重用;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参与评先评优,不享受年终奖金;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降职处理,不享受年终奖金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两年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实行“一票否决”。对涉及到底线工作、个人德行、遵纪守法等方面问题的,街道党工委可以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如社会综治、安全生产、个人诚信以及其他有法律法规、纪律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

4、结果运用。①设立“考核基金”,从干部职工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提取300元/月,年终考核将考核总分乘以3.6计算个人考核待遇。②与街道当年度县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年终考核评为优秀和称职(合格)等次的干部职工,将考核总分乘以X‰(X为县考核文件规定标准)计算个人考核基金待遇。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基本行为规范

1、上班签到

第一条 工作日上午8:00前到党政办按指纹签到。8:00前已到岗,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到的,可延时到8:15分前签到有效(但必须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缘由)。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0分;没有签到的,按旷工一天计算,扣40分。

第二条 因出差、开会或其他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签到的,需在当日规定签到时间前向考核人员说明原因与去向(由党政办通知的会议可不作说明)。不能说明原因的,视为未按规定签到,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处理。

2、去向与通讯

第三条 上班时间要在去向公示牌上标明去向并向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领导报告去向,下村(社区)或外出办公必须发相关工作照片到工作群内(上午10:30,下午4:30之后有效),如发现有上传虚假照片的(去向或时间与实际不符),发现一次扣相关人员50分,扣办公室主任30分。

第四条 已经公示的电话号码,未报告自行更换的扣10分。上班期间电话不通或未接且一小时之内未回复的,发现一次扣10分,因工作下到偏远村(社区)等特殊原因无法接通的除外。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的电话在一个小时以内未回复的,扣20分;其他党政负责干部的电话在一小时以内未回复的,扣10分;凡党政办、督查室代表党工委、办事处群发的会议微信通知,在1小时内未回复的,扣20分,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的,加倍扣分。

第五条 在防洪度汛、森林防火或其他特护时期,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每出现一次电话不通的,扣30分;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3、上班督查

第六条 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吃早餐、吃零食、打瞌睡或签到后再外出吃早餐造成不在岗的,扣20分。上述行为被县级督查发现或通报的,加倍扣分。

第七条 上班时间上网炒股、上网购物、玩手机(因工作需要正常使用手机的除外)、玩游戏等其他违反上班工作行为规范的,发现第一次提出警告,扣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各20分,第二次各扣30分;外出打牌、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的,发现一次扣相关人员50分并依纪问责,同时扣办公室主任30分。在工作督查中,有互相包庇、隐瞒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扣相关人员20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以上情况被县级督查通报的加倍处罚,违反本条规定一年中累计两次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八条 工作日饮酒的,发现一次扣100分并扣发当月津补贴,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被县督查通报的,按县要求从严处理。

4、会议纪律

第九条 无故缺席会议的,一次扣30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派人顶替与会的,一次扣20分。

第十一条 出现迟到、早退等违反会议要求和相关纪律的,一次扣20分。

第十二条 参加县级以上会议因缺席、迟到、早退、顶替等原因,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通报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扣分。

5、请假要求

第十三条 请假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一般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须出具书面请假条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督查室备案。负责干部和各办室负责人请假,或一般干部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出具书面请假条经办公室主任及主管负责人签字,由党工委书记批准请假,并报督查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未请假而不在岗的,视同旷工论处;请假到期未按期返岗的,视同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休年休假必须视工作情况而定,须经办公室主任及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再向党工委书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六条 除婚、丧(直系亲属)、病以外原因请假的,抵减年休假。干部个人请假情况每季度末在机关予以公示,年终进行汇总。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每多请假一天扣20分。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审批、待遇等,参照平政办发[2013]18号文件执行。

6、值班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日晚间、周末、节假日或特护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应找人调换并报告督查室及值班领导,无故缺岗的,一次扣30分。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指纹签到,必须保持手机和值班电话24小时讯息通畅,同时履行来客接待、上传下达、情况报送、卫生打扫等职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如有自行调整换班情况的,须在值班日志上注明,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如实填写好值班日志,未按要求履行值班职责、完成值班任务的,按情节轻重扣10-30分。

第二十条 若因值班工作失职,被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批评的,一次扣30分;被县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0分。

7、办室卫生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办公室卫生由各办安排人员负责打扫。每月组织进行一次机关卫生大检查,检查结果不清洁的,所在办室的办公室主任和其他办室成员各扣5分,下班要关闭办室的电脑、电炉子、空调和电灯,如未关的,一经发现,所在办室的办公室主任和办室成员各扣5分。

8、周例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线办每周一要坚持召开一次办例会,线办主管领导必须到场参加,未按要求召开的,一次扣办公室主任10分,线办主管领导无特殊原因未到场参加的扣10分;各联村(社区)工作组要组织好所联村(社区)每周一召开好村(社区)周例会,村(社区)周例会没有联村(社区)干部到场的,一次扣联村(社区)工作组成员各10分。

二、重大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操办除经批准的婚、丧事以外的任何宴请活动,违者扣50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办事推诿、工作不力或工作态度受群众指责且举报属实以及无人举报但其它干部发现反馈属实的,首次扣30分,第二次扣60分并实行诫勉谈话;累计达三次的,扣100分,直接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替违纪违法行为说情的,一次扣30分;因说情造成不公正办事的,说情人与执行人各扣50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因说情未允,说情人散布负面言论或影响工作人员工作环境和工作情绪的,扣说情人50分并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立案问责。

第二十六条 因不细致、不严谨而造成工作秘密被泄露,情节轻微的,扣5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因个人生活纠纷影响单位形象或影响正常办公的,每次扣当事人50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被查处的,扣200分并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在考核督查中对当事人有扣分行为,且查实无误,而当事人对督查考核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刁难、侮辱、谩骂等影响干部形象和同事关系行为的,扣30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办理工作过程中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的,经举报查实,每次扣当事人、办公室主任及分管负责人50分并对当事人立案处理;无人举报,但有证据证实的,同等处罚。工作中不讲原则、乱表态,造成后果的,扣5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负责相关损失并立案问责。

第三十条 凡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灾害、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紧急情况,各主管负责人或办室工作人员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街道党政办和主要领导,如有迟报、瞒报或漏报的,扣相关负责人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责任。

三、勤政廉政

第三十一条 凡党工委、办事处组织的应急集中行动,参加人员表现优秀的奖励5分/次(每次行动评优秀队员1—3名);无故不参加的,每缺席一次扣10分;其他负责干部调动应急大队,必须请示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导致检查验收不达标或不支持、不配合各类督查迎检被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点名批评的,每次扣主管领导50分,扣办公室主任40分,相关工作人员30分;被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点名批评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30分;主管与办公室主任不严格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处罚的,发现一次扣主管、办公室主任30分,再予追责;受到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专题通报表扬的,奖主管领导30分,奖办公室主任20分,相关工作人员10分;受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表扬的,奖主管领导20分,奖办公室主任10分,相关工作人员5分;同一工作被重复通报批评的,每增加一次加扣10分;县级以上的通报批评或表扬,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按主管领导的20%考核兑现。

第三十三条 被评为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先进的,对主管领导奖50分,办公室主任奖40分,相关工作人员奖30分;市委、市政府及省直部门先进的,对主管领导奖40分,办公室主任奖30分,相关工作人员奖20分;县委、县政府(授奖单位: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政府办)或市直部门先进的,对主管领导奖30分,办公室主任奖20分,相关工作人员奖10分;县直部门先进的,对主管领导奖10分,办公室主任、相关工作人员各奖10分;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按主管领导的20%考核兑现。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业绩突出、作风优良,被党政机关评为先进个人的,按省、市、县、乡分别奖励40分、30分、20分、10分;被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的,按省、市、县分别奖励30分、20分、10分。

第三十五条 在处理矛盾纠纷、解决信访诉求、服务群众办事等方面处理得当、赢得好评、获得称赞(如获送感谢信、锦旗等),奖相关干部10分。

第三十六条 对党工委、办事处的人事安排不服从,分工后找人打招呼要求换岗、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50分;经教育后仍不服从安排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亲自交待、督办或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和工作,不能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的,每次扣50分;其他党政负责干部交待督办的事项和工作,不能按时间和要求完成的,每次扣30分;未按时间、要求完成领导批示文件或遗失领导批示文件的,每次扣50分。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临时安排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经班子会议讨论安排的重大活动,能及时圆满完成的,对相关牵头、有功人员奖30分。一年中累计两次不能按要求完成交办督办任务的,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达到3次不能按要求完成交办督办任务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党政办以外的干部职工在党报党刊或网络媒体(包括手机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等宣传平台发表正面宣传报道的,国家级每篇加50分,省级每篇加30分,市级每篇加20分,县级每篇加10分。党政办工作人员在县级平台累计完成80篇的,超发一篇对有功人员加5分,市级平台累计完成30篇的,超发一篇每篇加10分,省级以上平台累计完成20篇的,超发一篇每篇加30分。同样内容、同质平台不重复计算,多人署名的按总奖分平均分摊。完不成任务的,每少一篇扣办公室主任5分,扣其他人员3分。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不力造成的信访问题,到县每起扣联村(社区)干部各10分;到省市每起扣20分;进京上访每起扣50分。凡因工作不力出现重复上访或上访人员超过5人以上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扣分。特殊时间和特殊对象,明确了维稳要求而出现上访的,视为工作不力予以处罚。特定对象有明显上访隐患而采取有效举措息访、劝访的,奖励20分;对信访缠访户或重大信访问题处理有功的,奖励30分;协助收集证据并查处以信访为由索取钱财的案件,每起奖励立功人员50分。在信访处理中未及时开展入户调查的,扣相关责任人10分;回复没有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且事实不清、证据不齐、质量不高的,扣相关责任人10分;信访人在县级以上部门缠闹访,经通知需要责任人劝返而没有到位的,扣相关责任人20分;在信访处理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相关责任人20分。

第四十条 联村(社区)干部每月下村(社区)不少于4次,并要求将每次下村(社区)开展工作情况做好联村(社区)工作笔记,低于标准者每少一次扣10分,每少一天扣20分。联村(社区)干部对反馈到街道的群体民情民意不知晓的,发现一次扣10分。发现到市以上上访未提前报告情况的,每次扣20分。

第四十一条 联村(社区)干部必须督促配合支村(居)两委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制定的制度、程序、要求抓好村(社区)级党建和项目建设等民主决策事务的监督落实工作,必须参加所联村(社区)周例会、党员组长会议、村(居人民代表大会并督促作好相关记录,每缺一次,扣20分。

第四十二条 指导村(社区)级扎实开展文明户、幸福家庭、最美家庭等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效果明显的联村(社区)干部,每开展一次相关活动,奖20分。

第四十三条 在街道环境卫生检查排队中每月排名倒数一、二、三名的村(社区),分别对联村(社区)干部扣10分、8分、5分,前3名分别奖10分、8分、5分;每月考核排名倒数三名的村(社区),对联村(社区)干部进行约谈;累计二个月排名倒数三名的村(社区),对联村(社区)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联村(社区)工作组要加强对环卫费收缴工作的领导,对7月30日完成任务的村(社区)的联村(社区)工作组,每人加30分;对8月30日没完成的联村(社区)工作组成员每人扣30分。

环境整治办每月对村部(社区工作站)的卫生专项检查,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凡是不合格的,每次对联村(社区)工作组成员,每人扣5分。

第四十四条 重点项目未按时完成会议明确下达的事项或协调任务的,每通报一次扣项目牵头人20分,其他参与人员10分;如期完成任务的,奖励牵头人40分,其他参与人员各30分;因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完成任务,但未影响工程开工或进度的加20分,其他工作人员加10分;因完不成任务需要更换牵头人的,扣原牵头人员50分。任务时间要求以业主明确的开工期或项目业主与牵头人协商的时间或牵头人承诺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五条 所协调负责的重点项目受到县委书记、县长或县级主管领导批评的,一次扣牵头负责人40分,其他责任人30分。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按牵头责任人的50%处罚。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协调不到位发生一起10人以上群体阻工闹事事件,扣项目牵头人20分,其他责任人10分;但纯因违法人员无理取闹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责任的和非项目牵头责任的,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按要求对所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材料进行归档,归档不齐全或未归档的,每缺一项扣牵头人和相关责任人各20分。及时向所属部门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和其他相关工作材料,迟报或不报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各20分。

第四十八条 超标使用项目经费或工作经费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经济赔偿,除按财经纪律处罚外,扣项目牵头人40分,相关责任人30分。因相关责任人非民主表态而造成的补偿超标,由表态人承担超标部分损失的50%并扣100分。

第四十九条 村(社区)每新增1处违法建设,对联村(社区)干部、自然资源与城乡建设办联村(社区)干部各扣20分;主动做工作或积极配合拆除一栋存量违章建筑,对自然资源与城乡建设办和联村(社区)干部中的有功人员奖励10分,因工作不力由街道集中强拆的不予加分。

第五十条 联村(社区)干部所联村(社区)发现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等不及时报告的,发现1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扣50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100分,并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因干部个人责任心等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如办公室失火、被盗、遗失公共贵重物品等,扣5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严肃追责问责并处以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发生一起有森林火灾隐患的野外用火扣联村(社区)干部、林业站联村(社区)干部、巡查人员10分,发生一起森林火警扣20分,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扣50分,全年未出现任何火警火灾的,奖10分。

第五十三条  联村干部要督促村级抓实粮食生产工作,对出现5亩以上抛荒撂荒的,扣联村工作组各50分,出现2亩以上抛荒撂荒的,扣联村工作组各30分。

第五十四条 联村(社区)干部要督促指导所联村(社区)的最低生活保障进入与退出标准调整工作,所联村(社区)如有瞒报、漏报或因监测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扣20分。

第五十五条 联村(社区)干部要督促指导所联村(社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所联村(社区)缴费比例达95%及以上的,奖30分,达到92%及以上的,奖20分,缴费比例在92%以下的,扣20分。

第五十六条 联村(社区)干部要督促指导所联村(社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所联村(社区)参保比例完成95%以上的,奖30分;完成比例90%以上的,奖20分;完成比例在85%以下的,扣20分,完成比例在80%以下的,扣30分。

第五十七条 要按要求建立移风易俗申报台账,主动申报。各村(社区)每月25日上报婚丧喜宴情况,每缺一次扣联村(社区)干部5分,全年移风易俗工作突出的村(社区),对所联村(社区)的干部奖励20分。联村(社区)工作组要大力倡导去陈规,摒陋习,立新风,崇美德,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不办。凡是所联点村(社区)出现耍新人、耍孝子的低俗行为,一经查实,每次对联村(社区)工作组成员每人各扣10分;城区社区的治丧一律进殡仪馆办事,凡出现未进殡仪馆办丧事,每出现一起,对联村(社区)工作组成员每人扣10分;办婚丧事时如出现搭拱门、吊气球的现象,对制止不力的,扣联村(社区)组成员每人10分。

第五十八条 党建工作实行季度讲评,排名前三位的,对联村(社区)工作组成员分别每人奖励10分、8分、5分,排名后三位的,扣除联村(社区)工作组成员分别每人10分、8分、5分。

第五十九条 各线工作,每月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工作督查或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交督查室备案登记。如未开展督查或检查,将扣分管负责人20分,扣办公室主任10分。

第六十条 办公室主任要带头服从并组织办室干部执行党工委、办事处安排的中心工作任务,如果对党工委、办事处安排的中心工作任务执行不力的,每次扣办公室主任和办室其他相关人员各30分。

第六十一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机关干部,考核等次定为基本合格,扣100分;受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200分。

四、监管执行

第六十二条 以上考核情况逐月公开执行,前一月的考核情况在次月的8日前进行公示。

第六十三条 对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联村(社区)干部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被黄牌警告或排名工作降类的联村(社区)干部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六十四条 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存在应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行为,由班子成员研究决定予以认定。

第六十五条 街道督查室每十天对考核内容进行一次督查,每月汇总通报情况。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始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需修改的条款,必须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公开发布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