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墩乡农民用水协会章程》的
通 知
各村、相关站办所:
《三墩乡农民用水协会章程》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三墩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三墩乡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平江县三墩乡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农民用水户自愿参加,按照民主管理,自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从事农业灌排了服务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的农村互助合作用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排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高效,会员增收等为宗旨。
第四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水利民政,农业综合开发等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三墩乡水管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二) 调配灌溉水源,组织抗旱,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
(三) 农田除涝排水
(四) 提供用水户所需的与水利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本协会管辖范围内符合下列的农户,均自愿申请均成本协会会员:
(一) 本协会所辖工程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手续:
(一)用水户(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提供本用水户与灌溉有关的真实情况;
(三)协会管委会审查,填写会员情况登记表。
第九条: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依照制度规定灌溉用水的权利;
(二)共同使用协会灌排设施的权利;
(三)得到灌溉服务的权利;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的权利;
(五)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六)了解协会工作,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和义务
(一) 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按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用水小组会员会议决议,出工,筹资参与灌排工程设施维护管理;
(三) 爱护灌排工程设施,检举,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
(四) 节约用水;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协会运行管理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向管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并清偿和还应交纳的费用和财务(包括出工)。
第十二条:会员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奖惩制度的相应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用水协会分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职权:
(一)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管委会成员;
(四) 审议批准协会各项管理制度,管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用水计划;
(五) 审查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协会用水小组的划分;
(七) 审议管委会提出的工程维护,改造所需出工,筹资分摊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形成决议;
(八) 听取审议监委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遇有与协会发展或多数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问题需要讨论时,管委会可决定召开代表大会特别会议,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增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管委会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会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人出席,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形成的决议方才有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委会提议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管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有监事会的监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五) 执行协会的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组织实施日常灌溉排水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 编织年度和各灌溉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使用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七) 组织实施灌排工程维护管理,使工程处于完好状态。
(八) 调解和处理灌溉用水中的矛盾纠纷,协调协会内外部关系;
(九) 负责协会的财产管理;
(十) 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协会管委会设会长1名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乡镇主管副镇长担任,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并对协会工作负全面责任。副会长由乡镇各水管站站长、水库管理所所长提任,人数不少于5人,分别负责工程、灌溉财务等工作。管委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重大问题需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管委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能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了解农田灌溉常识;
(三) 热心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管委会成员由用水协会分会或协会组建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含三分之二)到会代表的同意方才当选。
第二十一条:协会按水渠控制范围或自然村屯范围,组建用水协会分会。分会长由本村村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用水协会分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管委会决议;
(二) 维护分会所管辖的工程设施;
(三) 按照协会灌溉用水计划,组织用水户,实施灌溉;
(四) 计量本分会或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水费;
按照《水法》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每亩每年交纳10元,用于管理费用。
(二) 政府补助或项目投资;
(三)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协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协会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协会对所管辖灌排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经营使用管理权,承担履行工程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责任和义务,使工程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协会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管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检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协会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本协会,由管委会提出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正式终止。
第三十条: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管委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