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提请预备会议通过;会议有选举议程的,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2、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办事机构的工作。
4、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5、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他事项。
乡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组织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查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3、督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4、反映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协助选区依法办理补选、增选、罢免代表的有关事项。
7、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或者工作在本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9、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
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4、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主持,主席团全体成员参加。
5、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邀请本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代表列席。
6、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7、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由乡人大主席、副主席通报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
8、主席团会议资料必须存档。
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2、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收集、登记、梳理后,由主席、副主席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3、乡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最迟不超过6个月,暂无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要说明情况。
4、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结束1个月内,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5、对有条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而故意久拖不办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限期办理。
6、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催办、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视察。
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1、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2、代表联系选民应该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3、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4、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
5、代表联系选民全年不少于12人次。
6、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乡人大主席团。
7、选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8、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代表小组活动全年不少于3次,每次1-2天。
2、代表小组活动一般由代表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参加,代表因事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3、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由乡人大主席、副主席依据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围绕经济建设,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来确定,既要着眼全局,又要抓住重点。
4、代表在小组活动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代表在小组活动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6、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应做好记录,由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报告。
7、代表在小组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转交本级政府或有关方面办理,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提出和审议议案的权利。
3、质询和询问权。
4、表决权。
5、选举权。
6、罢免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言论和表决免责权。
9、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