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事项梳理报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平江县板江乡人民政府 | 填报日期: | 7月23日 | |||
序号 | 行政裁决名称 | 依据 | 种类 | 主体 | 救济途径 | 行政裁决权力清单及网站链接情况 |
1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板江乡人民政府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
2 | 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 | 《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山林权属纠纷裁决 | 板江乡人民政府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