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乱抛乱弃病死畜禽、贩运生猪的违法行为,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切实保障我乡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告。
一、依法严厉打击乱抛乱弃病死畜禽、贩运生猪的违法行为
各养殖业主应切实履行防疫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若出现乱抛乱弃、贩运生猪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乱抛乱弃病死畜禽一律按第二条进行处理。
二、设立举报奖励
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乱抛乱弃病死畜禽、贩运生猪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或提供线索查实者,将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并为举报或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30-659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