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条 通过公布联系电话、设置意见箱、确定来信来访接待日等,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通过筛选和整理,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整改。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对提出的意见,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开答复,并将整改后的情况再次向党员公开。对署真实姓名的党员群众,由指定领导负责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四条 提出的意见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