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乡 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板江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方)
因板江乡新集镇开发建设需要,甲乙双方对拟征地规划范围内所葬坟茔到场共同确认,根据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将迁坟补偿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 征地范围所葬坟茔位于 村 组 (小地名),其类别为: 。
2. 甲方负责所葬坟茔的迁葬,迁葬地点由甲方自行选择,乙方概不负责。
3. 本协议所称坟茔实行包干补偿,金额为 元(大写 ),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4. 本协议所指坟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2月底以前迁葬完毕。
5.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7.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