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动物防疫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的精神,确保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和实现。乡政府与各村签订2013年度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工作目标
保持牲畜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稳定,确保不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动物疫病流行。
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辖区内本病发病生猪数不超过年度生猪发展数的0.3%,死亡生猪数不超过发展数的0.2%。
2、高致病性禽流感:
严格控制,力争辖区内不发生原发性疫情,不发生疫点(预警点),输入性疫情的疫点(预警点)不超过辖区内组数的3%。
3、牲畜口蹄疫:
严格控制,力争辖区内不发生原发性疫情,不发生疫点(预警点),输入性疫情的疫点(预警点)不超过辖区内组数的3%。
工作任务
1、组织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率达到100%,猪、牛、羊的标识配挂率达100%;鸡新城疫、狂犬病等计划免疫病种免疫率达85%以上。
2、组织做好动物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控制疫情发生;加强疫情监测,完善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动物疫情;一旦发生疑似疫情,按“早、快、严、小”的原则扑疫,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彻底扑灭疫情。
工作责任
1、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有效实施动物防疫工作。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并重点突出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督导监管。
2、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考核与奖惩
年底,乡政府对本辖区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防控措施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对防控不力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疫情传入和疫情扩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期限
目标管理责任期限: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元月十二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