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乡党委、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现
村与
组
<户主>签订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森林防火责任状如下:
一、
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林区野外用火“十不准”规定。
1、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地田坎;
2、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土灰积肥;
3、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荒开垦耕地;
4、 不准在林区、林地乱丢烟蒂、火柴梗;
5、 不准在林区、林地打火把照明;
6、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取暖、野炊;
7、 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纸上坟;
8、 不准在林区、林地燃放鞭炮;
9、 不准在林区、林地用火驱兽、烧蚂蚁、蜂窝;
10、不准在林区、林地建窑、烧炭、砖、瓦;
二、自觉遵守造林烧山的规定。
1、未经批准不烧; 2、没有开好防火线不烧;
3、有风天气不烧; 4、没有技术员在场不烧;
5、没有组织人员力量不烧; 6、没有扑火工具不烧;
三、对中小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痴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护工作。
四、发生灾情及时报告村、林业站以及乡政府,服从指挥,积极参加扑救。
五、爱护防火标语、防火设施,积极参与防火宣传。
六、凡违反本责任状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依法给予处理。后果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 立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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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单
村,
组,
<户主姓名>今与本村村委会签订《
森林防火到户责任状
》,承诺严格执行《
森林防火到户责任状》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备注:本责任状正文张贴到户,回执单留乡政府存档)
立状人:
时间: